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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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日期:2006-10-14 07:06:52 阅读次数:517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占用、征用林地时,应当对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