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6-10-14 06:46:26
阅读次数:606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日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