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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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10-01 08:15:47 阅读次数:55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管理办法 (新文明字[2006]03号 2006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切实把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风景旅游区是命名机关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景区内环境优美、服务优质、秩序优良,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风景区、旅游区(点)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旅游区是指具有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娱乐康体等旅游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具有明确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域。   第四条 在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由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全区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选和管理工作。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文明风景旅游区应达到以下七条标准:   (一)资源利用合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风景旅游区的法规、规章,依法保护、建设、管理风景旅游区。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城乡规划,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坚决杜绝破坏性开发,防止"建设性破坏"。做到景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保的要求,景观、文物、古建筑保护措施先进、得力,保证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环境整洁优美。要建立健全清扫保洁队伍和保洁制度,保持景区景点清洁卫生。风景旅游区的地面、水面、绿地干净、整洁。建有环保节能型公共厕所,标识醒目,卫生达标。垃圾箱(桶)布局合理、造型美观、实用。景区内垃圾、污水处理,废气、噪声排放均符合国家标准。   (三)基础设施齐全。要加强景点景观建设,每个风景旅游区要建成若干个品牌景点景区。建筑布局合理,且与景观相协调。各类说明、标识设置规范,清洁美观。景区要按照规划,建设较为方便的道路交通、停车场、住宿饮食、商业网点、文化娱乐等基础设施,满足广大游客的需要。   (四)服务文明周到。以游客为中心,制定并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和制度,工作人员、导游人员坚持持证上岗,为游客提供文明、规范、细致、周到的服务。导游讲解要准确、生动,无封建迷信、庸俗有害内容和要小费、吃回扣等不文明现象。景区内设有提供咨询、接受投拆、接待服务的游客中心。景区市场管理有序,经营者挂牌服务,文明守法,无价格欺诈、坑蒙拐骗行为。   (五)安全保障有力。风景旅游区认真执行旅游、公安、交通等部门安全保卫制度,安全工作落实。消防、防盗、救护等设施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建立紧急救援体系,配有兼职医务人员,配备游客常备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风景旅游区建有派出所或治安分队,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景区无流氓团伙寻衅滋事,无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六)管理严格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健全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并对本景区实行有效管理。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均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交通、安全、保卫、卫生、环保、导游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游客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七)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创建活动有组织领导,有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有活动载体,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切实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使风景旅游区的"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位居自治区各风景旅游区前列。 第三章 申报、命名   第六条 凡具备国家AAA级以上(含AAA级)旅游区(点)的风景旅游区,方可申报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景区自愿向自治区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文明办牵头并会同建设厅、旅游局组成检查组进行考核验收合格后,审批命名为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一般在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地州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荣誉称号的景区中产生。   第七条 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考核验收,主要采取听(创建总体情况汇报)、看(环境、基础设施、制度等建设情况)、查(创建规划、实施方案、目标管理、工作业绩、精神文明大事记)、问(召开座谈会或单独提问)、议(考核验收小组进行评议)以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等办法进行。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九份,分别报自治区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各三份):(一)申请报告;(二)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申请登记表;(三)申报景区的自测报告;(四)创建工作规划、总结和近三年的大事记;(五)地州市文明办、建设局、旅游局的推荐报告;(六)国家AAA级以上(含AAA级)旅游区(点)命名文件;(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景区不能申报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一) 申报前12个月,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二) 申报前12个月,发生有全区影响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资源严重破坏事件;(三) 申报前12个月,发生有全区影响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第十条 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实行届时制,自命名之日起,每三年届满一次。届期内由命名机关定期复查验收,每届期满后,届满的景区须重新申报,命名机关重新验收、命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由自治区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或委托各地州市文明办、建设局、旅游局负责。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每年要向命名机关做一次工作(书面)汇报。   第十二条 对文明风景旅游区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被命名为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的,由命名机关下发命名文件,颁发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牌匾,可享受同级文明单位奖励规定,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对创建工作特别突出的景区和领导干部,由自治区文明办协商建设厅、旅游局同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的标志是"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牌匾。在旅游区门前,只挂最高级别的"文明风景旅游区"牌匾。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称号。(一)领导班子不团结、软弱痪散,严重影响工作造成经济效益下滑或亏损的;(二)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三)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四) 景区管理不善,发生较大事故的;(五) 被命名文明风景旅游区后,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文明风景旅游区荣誉称号的风景旅游区,经过整改,达到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风景旅游区。   第十六条 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上报自治区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备案。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新单位,可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重新申报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风景名胜旅游区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新文明字[2002]26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