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发布日期:2006-03-14 11: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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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村级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办理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有关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委托的事项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