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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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时效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07-05-24 00:39:23 阅读次数:4052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可以延长、中止和中断,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在仲裁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可以延长;在仲裁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仲裁时效因提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此外,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