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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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07-05-24 00:37:23 阅读次数:2170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此之外应该特别主义的是,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被认为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定的,不能强求仲裁裁决去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决的是否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