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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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

发布日期:2006-03-12 11:54:13 阅读次数:4299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想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