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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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形式

发布日期:2006-10-19 13:13:11 阅读次数:4900
   一、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必要的共犯  【分析】 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或必须采取共犯方式)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聚众劫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武装暴乱罪、叛乱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在分则,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任意的共犯 【分析】任意的共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这是与必要共犯相对应的一种划分。刑法对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没有特别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府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限制,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二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任意”的。  一般而言单人犯罪是法律设定犯罪主体数量的标准情况,相对于这种标准情况而言,数人共犯一罪属于犯罪主体方面的特殊形态。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任意共犯问题的。必要的共犯则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犯形式,属于分则问题。如果分则条文对该必要共犯规定了区别对待的特别规定的,排斥总则有关共犯规定的适用。     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分析】 这是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分析】 这是以以共同犯罪人有五分工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简单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 复杂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四、一般共同巧已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分析】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叾巳罪。这种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特殊共同犯罪,亦称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