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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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发布日期:2006-10-19 13:12:38 阅读次数:3853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分析】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分析】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二人共同犯罪,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 (4)教唆行为; (5)共谋行为。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共犯。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法院认 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性质相同的故意,这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胆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耻巳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学者认 为,甲乙二人在伤害上具有共同性,因此,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但是,学者们在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上面没有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