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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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发布日期:2006-10-19 13:10:57 阅读次数:4591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犯罪未遂有以下特征: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当行为人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之行为时,就认为“已着手实行犯罪”。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是杀人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故意杀人”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时,就是已着手实行杀人罪。 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例如张三、李四共谋抢劫出租车,二人携刀搭乘一辆出租车,待车驶到僻静处动手抢劫。不料被司机识破,径直将张三、李四载至公安局。在此案件中,张三、李四是抢劫罪的预备犯。他们虽有种种活动,但都是实施抢劫的准备活动,而并未开始实行抢劫行为。犯罪未遂在时间上是“已开始实行犯罪”。如果他们的企图未被司机识破,待车驶到僻静处,二人为劫取该车而开始对司机施加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就属于已着手实行抢劫。此时犯罪已超越预备阶段进入了实行阶段,不再有成立犯罪预备的余地。倘若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 由此可见,正确区别是“准备实行犯罪”还是“开始实行犯罪”,对正确认定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十分关键。 通俗地讲,也可以把预备犯视为预备过程的“未遂”,或未能进行到着手(实行犯罪)程度的“未遂”。 (2)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充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药杀李四(已着手实行杀人),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死亡(没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狱脱逃,未能逃脱该监狱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即被抓获。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该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主决定停止的,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以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划分: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分析】(1)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如杀人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的情形。在投毒杀人时,毒药已经投放完毕、被害人已经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窃取赝品的;打开保险柜,柜中空无一物的;抢劫时,搜遍全身被害人身无分文的等等。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人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强奸遭反抗未得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1)显示出两种未遂进展的程度不同; (2)显示出“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不能等同。 以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划分: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分析】(1)能犯的未遂,即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枪杀乙,被乙逃脱。如果甲击中乙,能将乙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2)不能犯的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1)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或者假农药(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杀人的;误用哑弹炸人的;在铁道上放不足以颠覆列车的障碍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等等。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把赝品作真品窃取的;误把尸体当做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当做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区分能犯与不能犯的意义。在中国刑法上,仅仅是罪行轻重的问题。因为不能犯实际上没有既遂的可能,因此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就小得多。从客观上讲,不能犯罪行较轻。在极端重视客观危害的时代,有入主张不能犯不认为犯罪。但在重视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则认为不能犯也应当按未遂犯定罪处罚。 (3)“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迷信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迷信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如用诅咒方法杀人,给仇人捏个小面人,然后扎了许多针,又念咒又下油锅,希望仇人死亡。行为人恶意相当深,也为实现恶意而付诸行动,但显然不会对人身造成实际损害。 区别的要点是:1)“迷信犯”、“愚昧犯”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如认为能把人咒死、发气功弄死,这种认识从常识上讲是错误的。而不能犯未遂没有犯常识错误,如毒药能毒死人,炸弹能炸死人,这种认识从常识上讲,并没有错误。2)“迷信犯”、“愚昧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一致的:如想用诅咒的方法“杀人”,实际使用的也是诅咒的方法,不能杀死人,不是因为实际使用的方法与预定的方法不一致,而是犯了常识错误,诅咒方法根本就不能致人死亡。相反,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致犯罪不能既遂。如用错了药。 区别的意义在于涉及罪与非罪。对于不能犯的未遂,认为是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的。而对于“迷信犯”或者“愚昧犯”,即使按照重视主观观念也认为是不为罪不可罚。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 【分析】《刑法》第23条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