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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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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将出台民商新型案件司法解释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7-03-05 00:23:05 阅读次数:1027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交易手段的不断翻新,出现了新的矛盾和新的利益冲突。新类型的民商事纠纷案件都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应对审理中的新问题?3月1日,记者独家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新类型公司纠纷案件出现 2005年,我国修订了公司法,这部法律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谈到新公司法施行后的一年,奚晓明坦言:“一些新类型的公司纠纷案件开始出现。”他举例说,因公司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利无法行使,引发公司僵局之诉;因公司多年未分配红利,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等。 “上述纠纷关系到公司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对上述案件进行的妥善解决,对于平衡各方主体利益,保护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建立科学的公司退出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实,新的公司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就一直在着手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去年公布的首份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适用新公司法时与原公司法的有关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规定。 “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是分专题进行研究制定的,如有关公司出资、设立、股权转让、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清算和解散等内容,这些事项将陆续予以明确,为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依据。”奚晓明透露说。 不良资产债券转让将被规范 涉及国有金融债权清收、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案件关系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2004年,我国不良资产处理进入第二阶段,即商业化处理阶段后,允许采取商业化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不良资产低价转让、擅自转让、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 为此,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 奚晓明指出,目前在有关不良资产转让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主要包括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而转让不良资产,转让时没有履行规定的程序等因素,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相应的地方政府或者国有资产部门,应否具有优先购买权等问题。 “由于上述案件既涉及国有资产保护问题,也涉及到债权受让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审慎处理的态度,目前,正在起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解决。”奚晓明说。 9家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开始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其中对于一些亏损严重、自救无望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在减轻市场震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及时关闭,进行行政处置,最终通过破产程序,使其退出市场。 “由于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关系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和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奚晓明说,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该类案件的研究和指导,要求相关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时,始终从国家经济大局出发、注重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严把受理关、审理关,核清债权、理清债务,依法保护广大债权人最大限度地受偿债权,减少不稳定因素,保障金融秩序及社会秩序稳定。 奚晓明介绍,2006年以来,此类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开始陆续进入司法程序,目前相关法院已经受理了包括南方证券、昆仑证券、大鹏证券、五洲证券、西北证券等9家证券公司破产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工作正在平稳顺利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根据新颁布的《破产法》抓紧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记者 王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