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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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发布日期:2006-07-08 23:48:04 阅读次数:105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是指按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式样、文字、图案、色彩等制作技术仿造的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委托,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标法、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管理的正常秩序及注册商标人的专有使用权;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商标法及其相关的规定;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许可、委托,非法制造注册商标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人专有权的商标标识; 4、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故意制造、销售,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刑法规定: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上述两个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