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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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1:36:38 阅读次数:986
骗购外汇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等凭证、单据,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伪造,是仿造真的海关签发的凭证、单据的形状、色彩、字样等制作的假的海关凭证、单据。 变造,是将海关签发的凭证、单据,采用挖、补、涂改等方法,改变其日期、币种、增加币量等制作出来的海关凭证、单据。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实施了伪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2、实施了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的行为; 3、骗购国家外汇,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其行为方式有如下几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等骗购外汇; 2、重复使用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骗购外汇; 3、以其他方式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骗购外汇。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以骗购外汇为目的,故意实施伪造、变造的海关凭证、单据获取外汇,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骗购外汇罪,刑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凭证、单据: 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海关凭证、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按前述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本罪,按前述第一条规定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