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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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信息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日期:2006-03-12 13:02:12 阅读次数:2005
引言:去年12月1日,新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出台。事实上,在新条例公布之前,江苏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一年来,全省有13637名困难群众受益于法律援助。昨天,省司法厅公布了“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件”的评选结果。这十大典型案件是省司法厅组织评选委员会从各地报送的55个参评案件中评选产生的。本报刊登案件详情及援助经过,希望能对渴望法律援助的人有所帮助。特别提醒:全省“12348”法律服务热线24小时开通,专人负责接答。   六龄童输血感染丙肝   【基本案情】2001年9月14日,年仅6岁的薛皓天因患“急性髓细胞白血病”而先后入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不久,小皓天被查出感染了丙型肝炎。   【援助经过】2003年3月26日,受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丁强律师担任小皓天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多次长时间甚至整天的庭审(一审、二审历时两年)中,援助律师以深厚的法律知识及独到的诉讼代理技巧,出色地完成了全案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工作,2005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赔偿薛皓天人民币173852.88元,此后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可另行起诉主张。      【点评】小皓天输血感染案曾被本报在内的众多媒体报道过,引起了全省的关注。本案的难点在于,输血感染的事实判定一贯就是医学难题,履行援助的律师还必须钻研相关的医学知识,工作量成倍上翻。而如果没有义务的法律援助,已经难以承受丙肝治疗费用之重的小皓天一家,将面对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难度判定:★★★★★社会影响:★★★★★      弱妻护子锤杀亲夫      【基本案情】丁晓林与刘凤和系夫妻。2003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刘凤和酒后回家,手拿匕首和酒瓶到其子刘伟房间,用匕首戳刘伟。丁晓林在下跪求饶未果的情况下,用锤将刘凤和砸死。事发后丁晓林自首。      【援助经过】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民、杨桦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丁晓林的辩护人。两名律师接手此案后,复印了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全部案卷材料,数次去案发现场研究案情,并对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辩护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一、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丁晓林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及儿子有家庭虐待行为,且案发当晚又对被告人及其子实施虐待,具有严重过错,依法对丁晓林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点评】“弱妻杀夫案”的难度在于这件事得到了媒体和市民的广泛关注,众说纷纭,观点激烈交锋。在舆论的压力之下,律师没有受到影响,而是从客观出发进行法律辩护,为弱女子同时也是孩子母亲的丁晓林争取到了一个公正的结果。应该说,是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避免了丁晓林一家悲剧的继续发展。      难度判定:★★★★★社会影响:★★★★★      683户村民因污染获赔38万      【基本案情】2004年1月初,如东县新店镇曹庵村大部分农户的大麦、小麦枯黄死亡。经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勘察,初步判定是由大气污染所致,后经县、市环保部门调查确认,造成这起大面积农作物死亡的原因系通州市某农化公司委托如皋市某淀粉有限公司(承包人吴旭)加工50吨除草剂造成污染所致。      【援助经过】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南通万里来律师事务所为受害农户提供法律援助。该所5名律师在主任律师张彬的带领下,通过现场勘察、走访有关部门和群众、申请鉴定,最后确定受损农田面积1696.75多亩,涉及村民683户,直接经济损失近40万元。2004年5月,两位律师代理683户村民依法起诉。经过两次庭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三被告按比例共同赔偿683户村民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87890.03元。      【点评】由于人民法院对本案采取分户立案、合并审理的方式,要求683户村民须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683份诉状!律师的工作量非常大。而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环境污染类、产品质量问题类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此事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根据条例的补充条款进行受理。      难度判定:★★★★★社会影响:★★★★☆      超载货车撞死交警      【基本案情】2004年3月16日,张磊驾驶严重超载的大货车(实为张守利所有,挂靠在滁州市汽运公司直属公司名下)途经无锡市交巡警支队滨湖大队新安治安检查中队卡口时,强行冲卡,将正在执勤的交警陈建中当场撞死。陈建中死亡后,其妻唐琴珠起诉,要求张磊、孙守利等四被告赔偿。      【援助经过】2004年5月17日,无业的唐琴珠向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援助中心指派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王雪峰、谈晓钢律师担任代理人。援助律师没有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选择了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2004年12月6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04年,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作出判决:张守利向原告赔偿229924.50元,张磊承担连带责任,滁州市汽运公司直属公司在张守利、张磊赔偿不能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点评】本案的难度在于“独立民事诉讼”。律师之所以选择这种费时费力的诉讼方式,直接考虑的因素就是被害人妻子无业无收入,丈夫去世后未来没有任何保障,因此要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利益。      难度判定:★★★★★社会影响:★★★★☆      涉外“劳务合同”案      【基本案情】2002年7-12月,颜明设立的三兴劳务信息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招收赴柬埔寨劳务人员。黄顺叶等93人先后举债向颜明交纳保证金等劳务费总计220余万元。2002年9月,第一批53人被带到柬埔寨后,无工可做,生活无着,于2003年4月被赣榆县政府派工作组带回。颜明不履行还款义务。      【援助经过】2004年1月,赣榆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依法指派中心主任王秀昌律师承办。律师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搜集有关证据400余份。通过调查确认,颜明非法经营涉外劳务,超出其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劳务合同”无效。一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观点,判令被告赣榆县三兴劳务信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等93人人民币220万余元。 【点评】涉外劳务合同纠纷,律师普遍认为是一种很难办的案子。因为涉外劳务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会被合同中的模糊文字所欺骗,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他们,在经济上缺乏“较真”的条件。本案的圆满解决提醒我们:对付坑害务工者的“黑中介”,法律援助是一把利剑。      难度判定:★★★★社会影响:★★★★      打工女被酒精重度烧伤      【基本案情】2000年,17岁的徐州沛县少女周莉到淮阴某制药厂食堂打工,一天早晨点火生煤炉烧开水时,旁边的酒精壶爆炸,导致周全身25%Ⅱ度烧伤,37%Ⅲ度烧伤。周莉住院期间,食堂承包人陈某约定由其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及其它费用4.7万元后与周莉的父亲签订协议,不再承担今后费用并解除劳动关系。三年过去了,周莉的烧伤发生病变,右手功能几乎丧失。      【援助经过】2004年2月,淮安市妇联与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后,帮助周莉提供办理了法律援助,并建议委派淮安市婚姻家庭维权中心的杨秀梅、田竹、张云生三位律师为周莉法律援助。事发已经三年多,过了诉讼时效,深思熟虑之下,2004年5月,律师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再次将药业公司和陈某起诉到清河区法院,要求承担周莉植皮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计15万元。2004年12月,法院判决陈某和药业公司共同承担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4.713万元,但对于后续治疗和植皮费用,法院以实际发生后再主张为由未予支持。而药品公司更是提出上诉。2005年3月,经市中院几次开庭调解之后,陈某终于同意一次性赔偿周莉11万元,由药业公司先为陈某垫付10万元。      【点评】本案的援助难度在于时隔三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承办律师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和工伤索赔的努力没有达到目的,申请工伤认定被裁定超过时效而不予受理,起诉到法院又被迫撤诉。及时转向人身伤害赔偿成了突破口。经过法律援助,周莉及时拿到了赔偿款,并成功地做了植皮手术,目前其右手功能已基本恢复,能学习电脑打字。这让众多为工伤讨说法无门的打工者看到了曙光。      难度判定:★★★★社会影响:★★★★      700亩水稻惨遭绝收      【基本案情】2003年9月,宿迁市宿豫区新庄等地,约700亩水稻绝收。2004年9月,孙守利等16人向宿迁市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宿迁市某农化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农药,造成原告水稻绝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8175元。一审法院认定,16位原告在水稻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因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援助经过】为了讨回公道,孙守利等16人向宿迁市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上诉。宿迁市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立即指派新庄法律服务所张乃强承办此案。2005年2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张乃强提出:首先,产品责任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当是举证责任倒置,应当由被告提供其产品中不含有损害水稻成长药物成分的证据;其次,一审判决以宿豫区委、区政府组织省农林厅有关专家举行的咨询分析会议纪要内容作为判案依据,是非常错误的,该纪要无法律效力,不应作为判案证据使用。经过庭审,被告及被告方代理人意识到该案审理结果可能对其不利,主动提出要与16位原告协商解决。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赔偿16位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      【点评】此案的难度在“翻案”,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被告方提供的会议纪要无法律效力这一突破口,迫使被告方同意和解,试想,如果没有法律援助,朴实的农民兄弟们又怎么能注意到这样的细节有问题?而且,稻谷绝收的农民,是根本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此案又是一个法律援助造福弱势群体的生动例子。      难度判定:★★★★社会影响:★★★★      58名农民工集体讨薪      【基本案情】2003年7月,淮安市中房公司将丰登路2号楼发包给淮安市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后该公司又将此工程转包给淮安市金星建筑工程公司。金星公司招聘了58名农民工,并订立了书面合同。2004年底,工程结束时,金星公司累计欠工人工资110010元。时近年关,农民工拿不到工钱,有人爬楼以死相逼。      【援助经过】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主任黄俊华律师亲自承办,通过仔细分析证据发现,一、按正常情况,承包单位不得再行转包,否则转包无效,金星公司、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连带责任;二、金星公司的经营范围、施工资质、注册资金及住址与资料不符。承办人冒着严寒,先后到市、区工商管理局,档案馆查阅资料,并找金星公司负责人调取证据。随即制作起诉状,并致公函给人民法院。法院收函后当即予以立案,并缓交了全部的诉讼费。2005年2月1日,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以调解结案。2005年2月5日,58名农民工拿到了拖欠的工资款。      【点评】转包无效,这往往是在类似案件中被忽视的部分。履行法律援助的律师在这方面的敏感性值得称道。本案的社会影响力主要体现在“农民工讨薪”这一每年年终的热点问题上。相信民工兄弟看了本案,会对拿到薪水更有信心,也会减少以死相逼等极端行为。      难度判定:★★★★社会影响:★★★★      工商局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杨其树等25人原经睢宁县睢城镇人民政府招工为市场协管员,成为睢城镇粮食交易所职工。1981年7月,睢宁县工商局按当时规定将25人接收并成立睢城综合交易所。1987年交易所被睢宁工商局撤销,2003年8月工商局与原告订立协议书,由工商局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补贴150元。2004年,工商局向睢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其与25人无劳动关系,终止150元/月发放。睢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粮食交易所”为独立的法人,杨其树等25人系粮食交易所职工为由,裁决睢宁工商局不负有支付25人保险福利待遇的义务。      【援助经过】杨其树等25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向睢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薛加俭律师办理此案。薛律师先后到睢宁县档案局和徐州市档案局查找相关的政府文件,并引导当事人收集有关的物证、票证。通过调查核实,薛律师组织了四组证据27份。2004年12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薛主任的观点,推翻了劳动仲裁裁决。2005年2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2005年4月起,睢宁工商局支付杨其树等25人每月230元。      【点评】此案的难度在于当事人多,又涉及政策变迁等遗留问题,取证有相当难度。而这类案件又属于“民告官”,社会上关注度很高。履行法律援助的律师顺利公正地代理完成此案,社会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难度判定:★★★★社会影响:★★★☆      销售员工伤截瘫获26万      【基本案情】李小稳原系海安县五环太阳能热水器厂的销售员。2004年1月20日,李在送货过程中与经销商一起查看某用户热水器质量问题时从高处跌落摔伤。医院诊断为T10骨折伴截瘫、左足外伤、右10肋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左足截趾术,住医院骨伤科治疗一个月、康复科治疗三个半月后,因经济拮据被迫出院。住院期间,五环厂承担了大部分治疗费用,后因五环厂变更为天福太阳能热水器厂,原投资人吴某不肯继续支付李的治疗费及处理善后事宜,双方产生纠纷。同年4月5日,李小稳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6月17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吴某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援助经过】2004年7月2日,李小稳坐着轮椅由其妻推行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县中心指派南通紫石律师事务所康成然律师具体承办此案。2004年8月2日,吴某不服县人民政府“维持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援助律师的辩解意见被合议庭接受,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鉴于原五环厂主体已不存在,援助律师代理李小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原投资人吴某、吕某共同一次性支付李小稳全部工伤待遇。本案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吴某和吕某共同支付李小稳工伤待遇共计26万元整。      【点评】此案涉及到涉案主体的变更,以及工伤程度鉴定的烦琐。可贵的是,面对已经坐上轮椅的被代理人,代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精神值得称颂。工伤认定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领域之一,费时费力,当事人难以坚持。法律援助在这一领域的作用有着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难度判定:★★★★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