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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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4)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1-09-22 17:11:21 阅读次数:367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记录反映电子数据来源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二)是否记录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电子数据的提取日期和时间、提取的工具、方法等信息,是否一并提取相关的附属信息、关联痕迹、系统环境等信息;

 

(三)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四)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是否随案移送反映提取过程的拍照、录像、截屏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冻结的电子数据,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冻结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二)冻结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三)冻结期限是否即将到期、有无必要继续冻结或者解除;

 

(四)冻结期间电子数据是否被增加、删除、修改等。

 

第三十九条 对调取的电子数据,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调取证据通知书是否注明所调取的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

 

(二)被调取单位、个人是否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被调取单位、个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是否予以说明;

 

(四)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者以其他方法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第四十条  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侦查实验,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记录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是否记录侦查实验的条件、过程和结果,并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检查、侦查实验使用的电子设备、网络环境等是否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

 

(四)是否使用拍照、录像、录音、通信数据采集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客观记录检查、侦查实验过程。

    

第四十一条 对电子数据进行检验、鉴定,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包括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委托鉴定事项是否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鉴定人员是否存在回避等情形;

 

(二)鉴定材料的客观性。包括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与原始电子数据一致;

 

(三)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包括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方法标准的选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鉴定意见的完整性。是否包含委托人、委托时间、检材信息、鉴定或者分析论证过程、鉴定结果以及鉴定人签名、日期等内容;

 

(五)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对于鉴定机构以外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可以参照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第四十四条 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的,或者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但经司法鉴定、当事人确认等方式确定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数据未发生变化,或者能够还原电子数据原始状态、查清变化过程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五条 对于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电子数据的内容、存储位置、附属信息、功能作用等情况的说明,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章  出庭支持公诉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一)案情疑难复杂的;

 

(二)跨国(边)境、跨区域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人数众多、证据材料较多的;

 

(四)控辩双方对电子数据合法性存在较大争议的;

 

(五)案件涉及技术手段专业性强,需要控辩双方提前交换意见的;

 

(六)其他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庭申请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庭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