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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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附全文)(2)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09-22 15:08:09 阅读次数:386

 第二十七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及当事人的询问。

 

  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的,技术调查官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询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

 

  (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