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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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是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2)

信息来源:劳动法库 山东高法 发布日期:2021-09-18 10:10:29 阅读次数:679

 公司上诉:李某故意隐瞒离异事实,违背诚信原则,劳动关系无效,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

1、公司和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一审认定该劳动关系合法,适用法律错误。李某故意隐瞒离异事实,目的是为了诱使公司作出录用李某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不应予以保护。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1860元。

2、双方是无效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关系,公司也已支付了报酬,无需再承担其他责任。
 
二审判决:李某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公司不签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

就本案而言,李某就职的岗位系“文案策划”,在公司的招聘启事中并未对婚姻状况有要求,且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的婚姻状况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联性,李某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退一步说,即使因李某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公司的真实意思,但其真实意思亦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作出就业歧视行为,公司据此主张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无效或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公司和李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公司始终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