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业主公约

发布日期:2006-12-22 01:10:20 阅读次数:4438
玉带新村 (本公约系征求意见稿,尚未在业主大会上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玉带新村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本物业的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业主公约。 第二条 本物业名称叫玉带新村,地址位于海昌南路。   第三条 本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有权依法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   (三)参与筹备、召开本物业业主大会会议。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八)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公约,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应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二)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连云港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四)在购房时已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不够使用的情况下,按照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六)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七)当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六条 业主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改动供电供水、供气、通讯、闭路电视、安防监控、三表远传、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   (八)随意停放车辆。   (九)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中午十二点至二点半,或晚上十一点后鸣喇叭、大声喧哗、装修房屋。   (十)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   (十一)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十二)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 本物业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业主委员会起草,业主大会通过。   第十条 如果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所得收益1/2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1/2用于补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因物业企业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物业企业按合同交纳的赔偿金和违约金,有明确的受损业主的,归受损业主;受损业主不明确的,用于补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该款项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由业主大会监督,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内公告使用情况及帐目,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二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费用进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的,其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提起共同诉讼的,经当事人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其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承担。   第十四条 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按规定报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以前未经业主大会通过的《临时业主公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