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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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通知书

发布日期:2007-06-16 12:57:10 阅读次数:7315
传唤通知书   ┌─────────┐ ┌──────────┐ ┌─────────┐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 │.│ 传唤通知书    │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       男 │字│犯罪嫌疑人_年龄__│字│ 根据《中华人民  │   │犯罪嫌疑人__女_│.│民族__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住址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单位及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__│.│现传唤居住在 的  │   │传唤原因_____│第│送达处所______│第│于_年_月_日_时│   │应到时间_____│.│送达时间______│.│到 接受传讯。   │   │应到地点_____│.│          │.│         │   │批准人______│.│传唤通知书我已收到。│.│         │   │送达人______│号│          │号│         │   │填发时间_____│.│ 犯罪嫌疑人__   │.│ __公安局(印) │   │填发人______│.│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送达人__      │.│         │   └─────────┘ └──────────┘ └─────────┘ 说明:该文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就是传唤通知书。   制作和使用传唤通知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要明确传唤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   传唤通知书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传唤过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带械具等强制办法。   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传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