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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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制合同[适用各方]

发布日期:2009-02-19 03:39:55 阅读次数:8279

立共同财产制契约人          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          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                    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                              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                              日在          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自                              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 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 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乙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乙方因职务或营业所生的债务。

 

3)乙方因继承财产所负的债务。

 

4)乙方因侵权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九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应由乙方的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

 

1)乙方就其特有财产设定的债务。

 

2)乙方逾越日常家务代理权限的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十条 甲乙双方间的家庭生活费用,除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外,如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须先由甲方负担,而甲方无支付能力时,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经一方将自己特有财产为清偿时,或个人的特有财产所生的债务,由以共同财产为清偿的,均得对他方请求补偿。

 

前项补偿请求权虽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死亡时,对于共同财产应以平均分割取得。即共同财产的半数归于死亡者的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于生存的一方。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为继承人时,对于共同财产所请求的数额,不得超过离婚时所应得的数额。

 

第十三条 共同财产关系,因如民法第          条规定的情形,或因废止本契约以及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因甲方与乙方离婚,而消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于甲乙双方各取得共同财产的半数。

 

第十四条 本共同财产契约,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得随时以契约废止或变更,或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契约。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订立本契约后,应依民法第          条的规定,经向所辖法院申请公证,及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登记。

 

立共同财产契约人(签字):            立共同财产契约人(签字):           

 

                  日                          

 

证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