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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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书(4)(易货)

发布日期:2007-06-09 23:41:32 阅读次数:3436
外贸合同书(4)(易货)             (易货)外贸合同书                  合同               合同号: 于__市                      年  月  日   ____(以下简称售方)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购方)为另一方, 签定合同如下:   一 合同对象   根据一九__年__月__日签署的关于建立贸易关系的协议精神,在中国、 独联体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向购方售出,购方从售方购入货物。其品名、数 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1、2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 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瑞士法朗。   售方有权对所供物货数量多交或少交3%。   二 价格   根据本合同所售出的货物价格以瑞士法朗计算,系中国独联体国境车上交货价, 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等费用在内。   三 交货期   交货期在本合同附件1、2中规定。   发运站在国际铁路运单上的戳记日期视为交货期。   四 付款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3天内将货款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汇至卖方指定帐户:   帐单3份   铁路运单副本   品质证明书3份   装箱单3份   五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与双方所确认的,各执一份的样品相一致,应该 符合本合同附件中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售方国国家标准。   商品质量应由售方国生产者或售方国商检机关出据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购方在本合同供货结束后,仍将标准样品保存六个月。   六 包装和标记   包及标记应保证货物在运输和可能发生的换装时的完好无损,同时应保护货物 免受气候的影响。   包装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要求。   每件货物或货签上应以不易抹掉的颜色用中、俄文刷下列标记:   合同号   货件号   毛重   净重   包装箱尺寸(厘米)   品名及货号   运输号   收货人和发货人   包装箱高度超过1米时,应标上重心符号和字母“ЦT”。   标记应符合国际货协要求并且应刷写在包装箱两侧(侧面,最好在端面)。   每箱货物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上面注明品名、货号、规格、数量、箱(包) 号。   七 发运程序   发货时,售方应随铁路运单附下列单据:   1.发货明细单2份(明细单标明合同号、协议书及附件号);   2.品质证明书1份;   3.装箱单1份;   售方应自发货之日起七天内用电报或信函将下列事项通知购方:   合同号   品名   件数   发货日期   车号   运单号   收货人   售方负责将按本合同售出的货物运达指定交货地点。   货物的所有权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或破损的责任,从货物自售方国铁路交给购 方国铁路时起,即由售方转至购方。   八 其它条件   任何一方无权在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交给 第三方。   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和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   本合同签定后,一切谈判及在此之前进行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来往信函均告失 效。   领取进口/出口许可证由买方/卖方负责。   本合同在双方取得进口/出口许可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