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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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政协原副秘书长杀妻案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信息来源:华西都市报 发布日期:2008-03-13 08:35:22 阅读次数:2451

    重审判决理由:除涉及胡的DNA鉴定外,其他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认定胡登举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曾备受关注的原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胡登举杀妻案,历时3年零3个月后,一审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胡登举,2007年11月27日绝境重生:检方指控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因证据不足且间接证据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疑罪从无,泸州中级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胡登举杀妻罪名不能成立。但胡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

  “杀妻案”·案情重放

  妻子蹊跷死亡丈夫满身伤痕

  2004年8月26日晚,时任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的胡登举,与妻子、44岁的泸州市江阳区烟草分公司职工骆国洪一起在骆母家吃完晚饭后,骆外出与朋友打麻将至次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在牌友护送下打的回到所居住的白招牌12号楼烟草公司宿舍。次日中午11时55分,骆的尸体在住家楼下楼梯间内被清洁工发现。经法医学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骆国洪死亡原因系被他人所致机械性窒息而亡。经鉴定,证实胡家大门挂锁无技术开锁痕迹和选配钥匙开锁痕迹,排除他人私自使用选配钥匙开大门进入的可能。

  警方在胡登举卧室床垫絮上,发现近60平方厘米范围的可疑血迹。床头枕巾后,发现双人枕套正面有擦拭可疑血迹2处,枕套背面南端向北处也有2处可疑血迹。经鉴定,均系死者骆国洪所留。2005年8月27日,警方对胡登举体检发现,胡全身共有40余处伤痕,多处为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手背侧青紫肿胀。经鉴定,胡登举面部、颈部、身体部位的损伤符合指甲抓伤形成的特点,右手损伤特征符合右手呈握拳状多次击打表面光滑、质地柔软物体(如人体等)造成。同时,警方从胡登举手指甲中提取到骆国洪的血迹。胡家财产133万余元中,57万胡至今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5年8月31日,胡登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10日逮捕。胡矢口否认杀妻,称晚饭后一直在家看电视直至凌晨5时才睡觉,妻子一夜未归。

  “杀妻案”·一审

  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缓

  2005年11月7日,泸州市检察院指控胡登举故意杀人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10天后,泸州中级法院宣判 “胡登举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对此案十分重视,由最高人民法院挂职到省高院的周建平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周卫、杨洪川法官担任审判员。二审法官本着严谨的专业态度,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于2007年3月26日审结该案。省高院认为“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泸州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泸州中院重新审理”。

  “杀妻案”·重审

  胡犯故意杀人罪认定证据不足

  11月21日,泸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除涉及胡的DNA鉴定外,其他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认定胡登举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但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对胡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57万余元差额部分财产予以追缴。

  “杀妻案”·精彩辩护

  控方举证伤痕、血迹证明凶手是胡

  胡登举案2年前在泸县法院一审时,控辩双方罪与非罪的法庭雄辩,非常精彩。

  法庭上,控方出示几组胡登举杀妻证据:骆国洪深夜打的回家,警方现场勘查,周围没有作案现场,而骆回家后至案发期间死于楼梯间,床上、枕套上两处新鲜血迹经DNA鉴定,系骆死前留下的口鼻之血;高高的烟草公司宿舍围墙无人翻越痕迹,整个宿舍区无凶杀现场痕迹,胡家门窗完好无损,完全可排除第三者入室杀人的可能性。一切证据表明,杀人第一现场锁定胡家(二楼)卧室,第二现场即抛尸场地为楼下楼梯间。尸检证明,骆死于机械性窒息,头部多处软组织伤痕,系软体钝器击打造成。案发后胡登举脸、颈、胸部等40余处抓伤痕迹及右手青肿新伤、骆指甲缝中残留胡的血迹,均证明杀人凶手就是胡,凶器是胡的右拳。

  胡登举辩护伤痕涉及夫妻间隐私

  面对控方证据,胡登举及其辩护律师刘先赋、施杰当庭反击:值班门卫税安德强调,当天晚上骆国洪没回家,不能排除第三人谋财害命的可能性,且骆的手提包、小灵通、眼镜等随身之物,警方至今未能找到;若家中为第一作案现场,必有打斗呼救之声,而深夜晚归的3名烟草公司邻居,却没一人听到响动。另外,检方证据未能证明现场有胡的手、足印迹。所有证人证词均称,胡与骆夫妻感情很好,胡杀妻动机何在?有证人证明,案发后胡确于现场“捶头顿足”,用右手击打墙面和花台,导致右手受伤;关于脸部、胸部等40余处被指甲抓伤的伤痕,胡登举顾不上夫妻间的隐私,当庭解释称:“案发当天中午,正处月经期的妻子要求与我过性生活,身上伤痕系妻子埋怨我无能而将我抓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