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非法占有不属自己经管的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吴湘宾盗窃案

发布日期:2006-03-16 08:07:43 阅读次数:2443
盗窃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均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其主要区别不在于行为方式,而在于行为人与被其非法占有的财物之间的关系。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而形成的熟悉环境和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秘密窃取不属于自己经管范围内的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案 由:盗 窃 案 号:(2001)通中刑二初字第19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湘宾,男,41岁,系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押运员。200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湘宾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南通建行)营业部担任押运员,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该营业部所属“苏F-02118”运钞车的安全保卫。2001年6月1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吴湘宾在南通建行城中支行地下金库负责提款警戒过程中,发现解款员将一只蓝色现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