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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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遗弃女婴按"超生"对待 计生委处罚被判撤销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8-03-12 23:27:03 阅读次数:2633

    中国法院网讯 村民王某因收养遗弃女婴,受到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处罚的他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汝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王某夫妻社会抚养费13140元的行政征收决定。

  2006年6月,汝南县三门闸乡村民王某早晨到县城赶集,在去县城的路上王某发现一被遗弃的女婴,顿生怜惜之心,又念及妻子徐某正想要一女孩,就将女婴抱回家抚育。

  2007年2月,县乡计划生育检查查出王某夫妻收养女婴一事,计划生育部门认为,王某夫妻已生育有一子,王某夫妻的收养行为违背了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当按计划外生育对待。汝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当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决定征收王某夫妻社会抚养费13140元。

  王某认为,其收养弃婴行为体现了善良的道德风尚,又减轻政府福利部门的财政负担,汝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征收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应当撤销。

  法院审理中查明,2006年12月,王某夫妻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领取了收养证明。

  法院认为,王某夫妻收养遗弃女婴的收养行为已经民政部门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未有关王某的收养行为是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汝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王某夫妻计划外生育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无法律依据,遂作出撤销行政征收决定的判决。(郭红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