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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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集资房第一案宣判 开发商告规划局败诉

信息来源:信息时报 发布日期:2008-03-12 23:16:34 阅读次数:1368

    因不满1553万元巨额行政罚单,金满花园开发商金满公司将广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昨天,这起备受关注的“广州集资房第一案”在越秀区法院有了一审结果。法院驳回开发商金满公司诉讼请求,维持规划局所做出的处罚。对此,开发商当庭表示上诉,声称不应该由他们单独承受如此重的处罚。

  法院一审判开发商败诉

  在昨天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该依据哪级法规进行处罚”三大焦点问题激烈辩论。听完双方辩论之后,越秀区法院认为,“金满家园”集资房是原告投资开建,以石井公司名义领取《规划许可证》及前期补办开发的有关证件,原告作为“金满家园”住宅小区的违法建设单位和违法施工单位,是适格的行政处罚相对人。“金满家园”1998年上半年开工兴建,2000年1月完工,但石井公司向被告、白云分局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告却说金满花园1996年兴建,建设时间虚假,且提供的测量图纸也是虚假的。因此,原告以石井公司名义补办《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采取欺骗手段,被告、白云分局分别于2005年7月19日、2005年9月16日予以撤销。本案涉及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故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并未超过两年时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未明确规定罚款处罚标准,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前施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均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同属地方性法规。被告适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对原告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因此,法院裁定维持被告市规划局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金满公司当庭表示上诉

  昨天上午10时,金满公司老板陈金满和几位高层听到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陈金满从座椅上跳起来,大喊“这是天大的冤枉”,并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金满公司相关负责人说,金满花园1998年至2000年建设期间,市、区规划部门是知情的,并非“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开工前,他们曾向石井镇政府申请能否以集资房形式来建,得到石井镇、白云区相关政府部门允可后,才投资数千万元进行建设,“判决书所说我们的建设时间和建设图纸是虚假,这个事实我们承认。但造成这一结果并不全是我们的原因,我们办理补办手续是经过石井镇政府和区政府同意,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也是镇政府向市规划局和区规划局提交的,为什么现在只处罚我们?相关行政部门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律师称没考虑违法原因

  金满公司代理律师韦律师认为,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并没有真正回答原告在起诉书中所提出的三点质疑。判决书虽然认定了原告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事实,但没有能够解释规划局做出处罚决定的正确性。原告做出上诉行为是有特定的原因和背景,这些因素也是判断规划局做出处罚决定是否有据的标准。

  案情回放 金满家园身世复杂

  金满家园位于白云区石井镇沙凤村马头岗地段,共建有2幢9层、1幢10层的住宅楼。2000年前后,住宅小区建成,开发商打出“绝对商品房”广告向社会发售。2005年7月,广州市规划部门调查认为,金满花园集资房是“采用提供虚假建设时间、虚假测量图纸等欺骗手段”,骗到规划部门按穗府(1997)48号文对集资房处理的规定而得到行政许可,故撤销该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年2月6日,市区规划部门进行听证后对金满公司作出155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交每日滞纳金47万元。为此,金满公司将广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2007年3月22日,该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审,近百名金满花园业主到庭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