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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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鸿益公司诉厦门市城监支队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行政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6-10-06 13:39:48 阅读次数:1883
门鸿益公司诉厦门市城监支队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行政赔偿案 【案情】   原告:厦门鸿益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鸿益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添进,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下称城监支队)。   法定代表人:徐火营,支队长。   第三人:厦门大学。   法定代表人:陈传鸿,校长。   位于厦门市工商银行厦大分理处北侧的地块原系向阳区(今思明区)前锋农场的财产,后该农场移交给厦门大学,该地块亦交由厦门大学作为习惯用地。1987年,厦门大学校园服务队将该地块租赁给厦门市鹭江宾馆车队作为汽车修理场所。1990年7月1日,厦门市鹭江宾车队与厦门大学校园服务队签订租赁修车场合同,约定厦门市鹭江宾车队自1990年7月1日起继续租用位于厦门市工商银行厦大分理处北侧场地作为厦门市鹭江宾馆车队的修车场所,至1995年4月30日止。合同补充条款规定“本合同所指的场地是指该场地内有房屋48平方米,工棚177平方米,空地65平方米,合计为290平方米,另加层部分由厦门市鹭江宾馆自行加层,不算租金”。1993年8月,厦门大学校园服务队与鸿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鸿益公司继续租用该地,时间从1995年5月1日起至2000年4月30日止。1994年鸿溢公司将该建筑物二层改为外口公寓,一层部分作为仓库,放置汽车零部件。1998年4月、9月,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在《厦门日报》先后登载达意大厦、演武花园三期商品房建设用地房屋拆迁公告,涉及本案讼争地块。厦门大学获得厦门达意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补偿款350000元及安置房一套,鸿益公司与厦门大学协商不成,于1998年9月14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厦门大学校园服务队,请求退回未到期租金、补偿搬迁费、拆迁费260000元。1999年5月24日,鸿益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请撤回起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31日作出准许鸿益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1999年6月11日,鸿益公司从厦门大学领取拆迁补偿金、未到期租金70000元。此前,厦门市城监支队根据举报,对鸿益公司位于讼争地块上的建筑物进行现场勘验,并对厦门大学、鸿益公司进行调查,认定该建筑物系违章建筑。1998年8月3日、9月10日,厦门大学资产管理处、厦门大学先后向鸿益公司发出拆迁通知。1998年9月17日,被告作出违法建设拆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厦门大学于93年8月将“顶沃仔4号”地块租赁给鸿益公司,且未经厦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建设,占地面积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