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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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履行法定职责案

发布日期:2006-10-05 10:32:41 阅读次数:2389
渊虎诉武汉大学履行法定职责案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武区行初字第11号   原告 黄渊虎,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汉大学枫园4舍521室。   委托代理人 陈光华,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武汉大学,地址武昌区珞珈山。   法定代表人 侯杰昌,校长。   委托代理人 陈晓枫、陈松平,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渊虎要求被告武汉大学履行法定职责发给其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并落实户口和粮油关系一案,于200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渊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华、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晓枫、陈松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报延期后,于2001年5月9日进行公开宣判。   原告诉称,1995年被告同意原告报考博士研究生,进行了资格审查,发给了准考证。且初试、复试成绩均为第一名,但未被录取。1998年被告同意原告和98级博士生一起上课,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但被告不解决博士研究生学籍。原告的户口和粮油关系被被告扣压了10年未得到落实。请求:(1)责令被告发给原告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让原告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2)责令被告落实原告的户口和粮油关系。   被告辩称:(1)因原告1995年考博时自身综合条件不符合“择优录取”的原则,武汉大学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录取。此行为并无不当;(2)落实户口和粮油关系的诉讼请求,系撤回起诉后以同一事由的重复起诉。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被告武汉大学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并提供如下证据和依据:(1)1990年11月29日武汉大学武大学字(1990)47号“关于给予黄渊虎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2)1991年6月27日武汉市公安局“户口迁移证”、武汉市粮食局“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1991年9月14日武汉大学发给湖南省武冈县邓家铺镇党委的公函。(3)1991年10月30日邓家铺镇政府发回给武汉大学“户口关系不予接洽”的证明,1992年11月2日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发回给武汉大学“黄渊虎自1987年考入贵校后和我厂脱离了一切关系,户口不在我厂”的证明。(4)武汉大学九五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考试情况综合表。九五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名册。(5)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8年8月7日同意武汉大学1995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总数189名的复函。(6)1997年元月12日黄渊虎向武汉大学领导的申诉信、1998年7月5日向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院长办公室的申诉信,2000年9月25日黄渊虎向武汉大学人文学院、校办请求解决博士学籍的报告。(7)1982年7月17日(82)教高二字032号教育部印发《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附件:《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8)《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国家教委、计委、人事部教学(1995)1号文“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研究生招收计划的通知”、国家教委办公厅教学厅(1995)5号文“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原告黄渊虎提交的证据有:(1)1995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准考证;(2)1995年6月7日武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分配处寄给黄渊虎的成绩通知单;(3)1998年9月22日黄渊虎因户口和1995年武汉大学不录取其为博士研究生向湖北省政府副省长申诉的信件;(4)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雍涛1998年10月建议武汉大学同意其入学攻博的证明材料;(5)武汉大学教授李南熏1998年元月写给武汉大学领导,建议学校录取黄渊虎为博士生的信件;(6)周望发、冯举权针对黄渊虎户口和粮油关系的说明;(7)武昌公安分局珞珈山派出所为黄渊虎开具的“身份证证明”;(8)武汉大学哲学学院于1998年4月向武昌公安分局出具的黄渊虎户粮关系保留在哲学学院档案室的证明。   庭审中,本院对被告武汉大学在原告黄渊虎被勒令退学后是否履行迁移户口、粮油关系的职责,被告1995年不录取黄渊虎为博士研究生的合法性和原告要求被告发给录取通知书、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的理由是否成立三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原告、被告当庭对双方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据无异议。本院认定原告、被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以上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黄渊虎于1987年9月由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子弟学校考入武汉大学哲学系攻读硕士学位。1990年11月因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被武汉大学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被告武汉大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于1991年、1992年期间先后向湖南省武冈县邓家铺镇、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办理户口迁移、粮油关系转移手续。但武冈县政府以“黄渊虎的户口关系已于1983年8月从我镇迁出”为由不予接洽,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以“黄渊虎自1987年考入贵校后和我厂脱离了一切关系,户口不在我厂”为由不予接受户籍和粮油关系。后被告向武汉市公安机关联系,因不符合户籍政策规定而未果。原告黄渊虎的户口材料现保留在武汉大学。   1995年3月,原告以武汉大学哲学系的生源报考博士研究生,同年3月10日,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发给博士学位研究生准考证。5月7日、8日、9日先后对英语、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哲学思想、政治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专题研究、中西哲学史进行了考试,武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分配处于1995年6月7日寄给原告成绩通知单,总分为478分。另一考生向某为460分。经被告政治审查,认为原告在1990年因违反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勒令退学处分,政审未通过,未予录取。1995年8月期间,武汉大学有关领导告知了原告未被录取及其理由。之后,原告黄渊虎先后于1997年元月12日、1998年7月5日向武汉大学校领导、哲学学院党总支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汇报、申诉,要求解决其户口、粮油关系和录取博士研究生问题。1998年9月22日,原告黄渊虎向湖北省人民政府领导写信。领导批示“转武汉大学按国家政策办”。之后原告随98级博士生上课。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2000年9月25日,原告再次向武汉大学人文学院、校办申诉请求解决博士研究生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