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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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纠纷引阻碍执法被拘状告公安局败诉

发布日期:2006-03-28 13:45:19 阅读次数:2126
车主雷伟清因营运问题与汽运公司发生纠纷后,将汽运公司的客车扣留,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在处理问题时,雷伟清之子雷涛因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拘留,经行政复议后,雷涛仍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3月23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此起不服弋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维持了弋阳县公安局对雷涛作出的行政处罚裁决。 原告雷涛的父亲雷伟清同许春发、杨福昌合伙购买的两辆客车跑弋阳至上饶营运,因与弋阳汽运公司发生纠纷未得到解决,雷涛与许春发、杨福昌于2005年10月14日也扣留了弋阳汽运公司的客车移交至弋阳县公安局弋江分局处理,未果。 10月15日早晨,雷涛与许春发、杨福昌在弋阳城南花园再次扣留了一辆弋阳至上饶的中巴,由弋阳县公安局110巡警移交至城南分局处理。城南分局在处理过程中,雷伟清也从家里赶到城南分局,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绳准备将中巴车锁起来,民警上前阻止,双方发生争吵,造成围观的人也越来越多。于是,民警依法传唤雷伟清,雷涛上前又与民警争执,双方发生拉扯,民警即对雷涛进行传唤,要其到分局办公室,雷涛拒绝。待分局其他民警赶到才控制事态发展,民警便对雷涛进行强制传唤。 2005年10月15日,弋阳县公安局以原告雷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19条第7款之规定,构成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雷涛予以治安拘留十天的处罚。雷涛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上饶市公安局于12月8日作出了维持弋阳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雷涛仍不服,以弋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请求法院撤销弋阳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雷涛的父亲雷伟清与许春发、杨福昌合伙购买的客车因线路营运发生纠纷,原告雷涛与许春发、杨福昌连续两天、两次在公路上擅自扣留正常行驶中的客车,其做法不予支持。在被告弋阳县公安局处理事情过程中,原告雷涛和其父亲雷伟清等人不服从公安机关处理,擅自锁车。民警在传唤雷伟清和原告雷涛时,二人又拒绝传唤,并与民警发生争执、拉扯,阻碍民警正常依法执行职务。弋阳县公安局对原告雷涛予以十天的治安拘留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且程序合法,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