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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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灭失只赔数倍运费 "行规"无效

信息来源:法制网讯  发布日期:2009-08-04 00:29:11 阅读次数:3467
快递时物品丢失,如果没有保价的话,产生的损失只能按照快递费的5倍或10倍赔偿,不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是快递行业的“行规”。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一起货物运输损失赔偿案中,二审判决“行规”无效,货运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

  2008年6月1日,徐先生将一批货物共42件,交给成都一家运输公司托运,要求对方将货物从成都托运到四川省泸县,运费共计740元。在办理托运手续时,运输公司要求货主办理保险,并明确告知,不办保险,货物损失只能按运费的5倍至10倍赔偿。

  考虑到以往托运都没有买过保险,也没有发生过什么问题,徐先生没有购买保险。就在徐先生将货物交给货运公司托运的过程中,车辆在途中发生自燃,最终货运公司只将42件货物中的9件运送到目的地,其余33件损毁。事故发生后,徐先生向货运公司索赔未果,将货运公司告上法院。

  到底是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赔,还是按实际价值赔,当事人双方矛盾十分激烈。货运公司声称,货物在托运时凡是未办保险的,只能按运费最高不超过十倍的标准赔偿,这是行业内普遍采用的办法,合同也是双方看清楚了才签的,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问题。

  货主认为,托运中办理保险,并不是货主的法定义务,自己的货物价值远比运费高得多,货运公司到底是恶意侵占或是故意损毁,作为交货方无从查知,交给货运公司的货物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消失了,自己的权利如何来维护?

  法院审理查明,货主与货运公司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标准。货运公司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燃,但未提供直接的证据,而货主有托运物品的购买清单和发票。

  法院认为,虽然货主与承运方签有货物运输合同,也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标准,但该条款明显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存在以低廉的赔偿恶意侵占货主财产的可能性,且该案货运方无法提供货物消失的直接证据,仅凭消防部门的一纸事故鉴定,无法确认烧毁的货物就是被托运的货物,如按运费的5倍至10倍赔偿显然有失公平,故判决运输公司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共20000元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