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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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二人过铁路被撞身亡 铁路局判赔八万六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8-03-12 22:52:29 阅读次数:2586

  法制网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煜儒 通讯员郭宝林 行人违章过铁路被撞身亡,铁路部门没有设置安全保护设施,责任归谁?日前,湖北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因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所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该院审理法官介绍,2006年10月1日下午,家住襄樊市樊城区的董某、乔某母女二人在途经武汉铁路局管内焦柳线时,从涵洞上方的铁路线上穿行,与一趟货运列车相撞。董某、乔某当场死亡。事后,被害人家属向襄樊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汉铁路局赔偿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三十四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董某、乔某在铁路线路上行走、通过,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危害了铁路运输安全,造成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扰乱了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有重大过失。因而,被害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铁路运输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铁路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根据受害人家属提供的事发地段的照片证明,该地段存在安全隐患。铁路运营单位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在事发地段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铁路运营单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防护管理上存在瑕疵,对事发地段铁路线路上行人逗留、行走、通过所造成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消除,应承担一定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武汉铁路局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