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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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这事警察还真不能管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06-03-02 13:37:34 阅读次数:1635
2月24日,海南省海口市发生这样一件事:妻子跑到别人家里和异性幽会,守在门口却无法进门的丈夫求助警方协助捉奸,警方赶到现场后也束手无策,认为不是执法范畴。丈夫痛心发问:这种道德败坏的行为就没人能管吗?此事引起了各界的关注(2月26日《江南时报》)。 笔者认为,警察的做法无可厚非。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通奸”这事警察还真不能管。 警察不管“通奸”,归根到底还是因为“通奸”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其实,关于类似“通奸”这样的一些“婚外性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婚姻法修改的过程中就曾引起较大争议,最终,法律选择了“不管”(卖淫嫖娼等法律禁止的婚外性行为除外)。当然,法律不禁止“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并非是鼓励“通奸”,而主要是因为制裁婚外性行为,可能会导致对公民隐私的侵犯,粗暴干涉公民私生活。而这样的立法精神其实也说明了我国法律并不鼓励公民“捉奸”。因为夫妻一方要想对方婚外性行为的证据,很有可能会采取跟踪、暗查、偷拍等手段,这将会使“人人自危”,会使夫妻双方受到的伤害更大。而且在捉奸的同时,极有可能发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隐私权,甚至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发生伤害他人身体等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埋下隐患。这样的立法精神和世界许多国家的规定也是“接轨”的。 而对于婚姻关系来说,执法机关则应当遵循“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权,以私人自治为主、国家公权适度干预为辅”的理念,因为家庭婚姻是夫妻及家庭成员的私人自治空间,是庇护公民私生活及自治的不容外界侵犯的“领地”,因而理应成为国家公权审慎介入的“雷区”。对于家庭暴力等一些家庭内部问题,国家公权力可以介入,这得益于法律的授权;而对于“通奸”来说,法律并没有给任何人或组织介入的特权,警察不管“通奸”,或者说没人管“通奸”(对于党员干部受纪律处分约束除外),应当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执法是需要清晰的边界的,警察不管“通奸”,法律不管“通奸”,“通奸”这种行为就要依靠另外的路径来调节和解决,最起码“通奸”这种行为是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的,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作者: 何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