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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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月仙等因其亲属为他人关闭泄漏的煤气时煤气爆炸身亡诉杨国新等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6-10-05 10:24:58 阅读次数:1814
月仙等因其亲属为他人关闭泄漏的煤气时煤气爆炸身亡诉杨国新等赔偿案 【案情】   原告:徐月仙、蔡城英、蔡阿二。   被告:杨国新、倪柏水、翁仁光。   原告徐月仙、蔡城英、蔡阿二分别是蔡张友之妻、女、母。被告翁仁光是蔡张友的雇主,被告倪柏水是被告杨国新的雇主。   2000年8月,因台风影响,蔡张友、杨国新等人的船只在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东江村南江山渡口避潮。8月11日。杨国新离船回家。8月12日中午,蔡张友闻到杨国新船上有煤气泄漏的气味,即进入杨国新船舱去关闭煤气。因煤气爆炸,蔡张友被烧伤,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蔡张友于8月22日死亡。蔡张友抢救期间,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6310.94元、护理费172元、交通费1752.70元、住宿费936元。三原告于2000年11月起诉至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9328.94元。   被告杨国新答辩称:本人在船上使用煤气,并未违反规定。8月11日中午离开自己船时,已关掉阀门,煤气并未泄漏,故本人无过错,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倪柏水答辩称:蔡张友不是在工作过程中死亡,双方没有因果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翁仁光答辩称:蔡张友不是在从事雇主分配的工作中死亡,且我已对原告方作了补偿,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上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张友在无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发现被告杨国新船上有煤气泄漏,为避免被告杨国新损失而去其船上排除险情的行为,有为被告杨国新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法律有关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无因管理行为。蔡张友为管理杨国新事务而受到的损失,在不能证明可归责于蔡张友本人的过失的情况下,应由被告杨国新承担。该赔偿责任纯属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它不受被告杨国新对该损失有无过错的影响,故对被告杨国新提出的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翁仁光虽系蔡张友的雇主,但蔡张友去杨国新船舱的行为,并不是被告翁仁光指派的工作,翁仁光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被告倪柏水虽系被告杨国新的雇主,但与蔡张友的行为无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杨国新应赔偿给三原告医疗费16310.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1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75元、丧葬费2000元、死亡补偿费62800元、交通费1752.70元、住宿费936元,合计85496.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杨国新应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85496.64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三原告要求被告倪柏水、翁仁光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杨国新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8月11日其离船时没有发现煤气泄漏,不可能在12日中午发生煤气自动泄漏。如果蔡张友闻到煤气后进舱关闭煤气,也不可能在一分钟内立即着火,是否有其他原因导致着火,事实并不清楚。原判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作出赔偿判决,而该法条规定不是赔偿而是补偿,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原告及原审被告倪柏水、翁仁光答辩均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张友在无法定及约定义务的情形下,进入上诉人杨国新的船舱为其排除险情,其行为应认定为无因管理行为。蔡张友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三被上诉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杨国新偿付。杨国新提出无煤气泄漏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将不属由管理而支付的作为精神慰抚金的死亡补偿费62800元和蔡阿二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375元列入实际损失的范围,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判决: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二、第三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   三、上诉人杨国新应偿付给被上诉人徐月仙、蔡城英、蔡阿二人民币2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