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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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鹅仔公司诉红沙石公司使用其在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企业字号和服务标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日期:2006-10-05 10:22:23 阅读次数:1710
鹅仔公司诉红沙石公司使用其在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企业字号和服务标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原告:广东省烧鹅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红沙石健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   1995年2月21日,惠州市伟成饮食企业集团公司(下称伟成公司)依法取得了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烧鹅仔”商标,图案为:上由三线条组成的鹅,中间系拼音shaoezai,下为汉字“烧鹅仔”组成的商标。服务项目包括餐馆。1996年12月28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   1999年9月10日,被告的分支机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餐饮,不具备法人资格。银河烧鹅仔美食城订餐卡、店堂招牌、菜单查询单及广告宣传上均使用上为鹅头,下为与原告商标字形不同的“烧鹅仔”三字组成的图案,作为其服务标识。   《成都商报》1999年9月14日刊载的《烧鹅仔来了——银河烧鹅仔美食城透视之一》称:   “被誉为中国‘麦当劳’的‘烧鹅仔’原产于广东,风靡全国,在北京、上海、沈阳、西安、昆明等大城市,已有近50家连锁店……‘烧鹅仔’徘徊三年之久,迟迟不能进入成都市场,主要是考虑到餐饮王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的川菜壁垒和先期进入成都且风头甚劲的洋快餐的剧烈竞争”。该文系被告分支机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在《成都商报》上刊登的宣传报道。   原告诉称:我公司是“烧鹅仔”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所有权人。1999年9月16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成都市开设了“银河烧鹅仔美食城”。同时,被告利用原告已取得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355万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合法的商标注册人。商标转让在原件上未加注,未经公告,故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开办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是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所用的商标、文字与企业名称相同,其“烧鹅仔(zi)”并没有读作“烧鹅仔(zai)”,不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审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北京、广东、西安、石家庄等地的公司或饭店签订了特许授权经营合同或加盟经营管理合同等,仅在北京就有6家店,在全国范围内已形成连锁店的规模。原告还与16家公司签订了“烧鹅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告就“烧鹅仔”商标品牌及公司先后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南方日报》、《经济日报》等20余家全国各地报刊上进行了宣传报道。   烧鹅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和其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利润损失。但证明了连锁店加盟的许可费和加盟金有50万元、100万元等。原告为本案诉讼共支付律师费18万元。   《成都商报》社出具证据证明刊登于该报1999年9月14日第一版的“烧鹅仔来了——银河烧鹅仔美食城透视之一”、1999年9月15日第一版的“设计理念,以人为本——银河烧鹅仔美食透视之二”系银河烧鹅仔美食城出资刊发的广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