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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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6-08-30 05:43:10 阅读次数:3968
武汉扬歌广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诉武汉市百文副食有限公司等   广告合同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武区经初字第188号   原告 武汉扬歌广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朱秀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张俊,湖北中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武汉市百文副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蒋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朱建刚,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莲花路东段15号。   法定代表人 锁炳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杨求文,该公司职员。   原告武汉扬歌广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歌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百文副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文公司)、被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扬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被告百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刚,被告金种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求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扬歌公司诉称,1999年5月14日,原告扬歌公司与被告百文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百文公司委托原告扬歌公司于1999年5月31日至2001年5月30日在武汉市禽蛋厂楼顶发布金种子酒户外路牌广告,费用总计人民币156360元,被告百文公司应于2000年3月5日前将广告发布费给付原告扬歌公司,但被告百文公司至今分文未付。   2000年8月,原告扬歌公司与被告百文公司、被告金种子公司共同订立广告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两被告委托原告扬歌公司发布巨幅户外广告,数量为10块,合同总金额为116683.80元。原告扬歌公司按期履行了合同。但被告百文公司仅付款61000元,余款55683.8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扬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广告费用人民币212043.80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扬歌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1999年5月14日广告发布业务合同;(2)1999年5月12日被告百文公司关于发布金种子酒户外路牌广告的报告;(3)2000年12月7日被告百文公司关于户外广告发布的说明;(4)1999年5月15日、2000年8月7日户外广告牌设置审批表及广告发布照片;(5)2000年8月26日广告承揽合同;(6)2001年2月12日对账清单。   被告百文公司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其要求判令赔偿的利率过高,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被告百文公司与原告扬歌公司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均系代表被告金种子公司签订,本案实体责任应由被告金种子公司承担。   被告金种子公司口头辩称,原告扬歌公司与被告百文公司签订的发布户外路牌广告的合同与本公司无关,对本公司参与签订的巨幅成功酒广告合同,本公司已支付了广告费,因此,被告金种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金种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2000年8月26日广告承揽合同复印件;(2)2000年9月12日原告开出的发票;(3)2000年12月5日原告开出的收款证明;(4)常宏、张向阳、时广林、白兰甫、李兴灿的任职证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14日,原告扬歌公司与被告百文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百文公司委托原告扬歌公司于1999年5月31日至2001年5月30日期间发布金种子酒户外路牌广告;广告发布媒介为武汉市禽蛋厂楼顶;规格为15m×4m;广告价格为156360元,被告百文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将广告发布费付给原告扬歌公司,付款方式为第一年付100000元,第二年付56360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扬歌公司按期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百文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扬歌公司付款。   2000年8月26日,原告扬歌公司与被告金种子公司、被告百文公司签订广告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金种子公司委托原告扬歌公司于2000年9月5日至2000年10月4日期间发布巨幅(成功酒)户外广告,广告规格为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数量10块,总计费用为116683.80元。制作要求:(1)巨幅制作用牛津布,按单价每平方米32元计算,合计费用82464元;(2)人物像画面制作采用电脑喷绘按单价计算,合计费用34219.8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首期付30%,发布后验收付30%,发布完毕回收后付40%,如被告金种子公司代理商同意垫付广告款,需在合同上签字,发布必须经被告金种子公司验收合格,凭验收证明及照片办付款手续,每次付款前必须凭被告金种子公司审批后的垫付款通知单方可办理垫付款,否则后果自负。原告扬歌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被告金种子公司工作人员时广林、李兴灿在合同上签字,但未盖章,被告百文公司作为代理商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扬歌公司按期履行了合同,但仅从被告百文公司处收取广告费61000元。余款经原告扬歌公司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扬歌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广告款212043.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百文公司对原告扬歌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被告金种子公司对原告扬歌公司提交的2000年8月26日所签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只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合同复印件,且在合同总金额一栏有明显涂改痕迹,本院对被告金种子公司提交的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能认定。被告金种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原告扬歌公司收款82464元的证明及发票,原告扬歌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提出此证据是被告百文公司要求原告提供的,以便百文公司向金种子公司结算广告款,原告实际并未收到上述款项,为证明这一主张,原告扬歌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被告百文公司出具的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扬歌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被告金种子公司提交的收款证明、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扬歌公司与被告百文公司及被告金种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和广告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扬歌公司在履行上述两份合同的全部义务后,被告百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扬歌公司付款,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金种子公司以2000年8月广告承揽合同复印件“总计费用栏为82464元”,同盖有被告百文公司印章的原始合同“总计费用栏为116683.80元”不相一致为由,抗辩原告扬歌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庭审质证,被告金种子公司所提供的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查证,被告百文公司2001年3月6日对原告扬歌公司出具的对账清单的确认,足以证明上述合同中广告款均由被告百文公司直接付给原告扬歌公司,因此被告金种子公司拒绝承担广告承揽合同中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扬歌公司要求被告金种子公司对1999年5月14日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中的广告款承担连带责任,但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金种子公司参与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证据,对原告扬歌公司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百文副食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武汉扬歌广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212043.80元。   二、被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55683.80元广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武汉市百文副食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武汉扬歌广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9836元(计算至2001年9月6日止);被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2104.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一、二、三项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5690元,全部由被告武汉市百文副食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金 莎                         人民陪审员 程 锋                         人民陪审员 杨起龙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志宏 评析:   一份好的、优秀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反映在判决的实、真、准三个字,即查清案件事实,讲明讼争焦点,分清是非曲直,作出正确决断,且语言文字表达精确,符合格式要求,达到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2001)武区经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基本上达到这一水准。   一、结构合乎要求,叙述清楚。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尾两部分较好操作。该判决书首部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原被告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审理经过、案由来源等依次写明,叙述清楚,文字简洁。   正文是判决书的实质内容,将在下文重点评析。   尾部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及日期、书记员校对署名和加盖法院印章等,均完备到位。   二、内容逻辑严密,说理透彻。一份判决书,最实质、最核心、最能展示制作者水平的是正文部分。本判决书的精彩之处就在于制作者紧紧抓住两份广告制作和发布业务合同书这根主线,围绕争讼焦点──逾期未支付制作和发布广告业务费欠款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是非曲直,以及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作出的科学认定和实事求是判决的全过程,前后有序地进行阐述。对真实有据的证据,无论是诉称、辩称或是举证、认证,都围绕合同产生和履行行为的事实叙述来确认。对虚假不实的,画龙点睛,旗帜鲜明表示不予支持。如被告金种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2000年8月26日广告承揽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只提交一份合同复印件为据,且合同总金额栏有涂改痕迹,明确表示对被告金种子公司此份证据不予确认和采信,其抗辩2000年8月广告承揽合同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反之,对原告诉金种子公司应同时承担1999年5月14日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中的连带清偿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参与合同签订的证据而未予支持。这样一正一反的书写,很巧妙,既反映了客观真实,有实事求是之感,又一目了然,清清楚楚,令人心服口服。   同时,这份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根据认定的事实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论证,在认定事实的叙述和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前后呼应。尤其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请求和被告的抗辩意见,阐明支持和不支持的理由,说理充分,使胜诉者赢得清清楚楚,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整段文字简炼务实,如果没有一定的文字修养和技巧,没有对案情综合透彻的了解和相当的逻辑思维功底,那是制作不出这份民事判决书的。   三、法院判决书最能体现国家司法水平,展示法官的智慧才华和综合素质。这份判决语言简洁,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对形式与内容均把握得不错。当然,它在制作中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如对证据作了系统的分析和认定后,应一针见血地指出争议的焦点所在,同时对适用的法条进行必要的解释,把抽象的法条与具体的事实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会更好些。但瑕不掩瑜,这份判决书仍不失为一份优秀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