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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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06-03-13 12:08:41 阅读次数:1653
融资租赁合同由于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其订立程序和内容一般有特殊要求。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是解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需求问题。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承租人发起,其步骤分为以下4步。   第一,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第二,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第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于一体,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买卖两部分。租赁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租赁标的物; (3)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及其制造厂家; (4)租赁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 (5)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成本; (6)租赁期限; (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8)租赁物的保险; (9)其他约定。 买卖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买卖关系的当事人。其中,出卖人为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出卖人,买受人为租赁物的出租人; (2)标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物; (3)标的物的交付; (4)标的物的理田担保责任和索赔; (5)标的物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6)其他约定; (7)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确认。   (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上述两部分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租赁和买卖并非完全独立的两个合同,而是相互影响的两个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也因标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则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买卖合同须经三方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