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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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发布日期:2006-03-13 12:01:22 阅读次数:2570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l)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