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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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守约方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6-03-13 11:55:08 阅读次数:1861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根据(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债权人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方式时,债务人一定要尊重债权人的选择。另外,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债权人其他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