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发布日期:2006-09-02 04: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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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发展和扩大两国之间的贸易。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征收商品的进口税、出口税和海关规定和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了方便边境贸易已经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便利;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已经参加或可能参加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而给予其他国家的利益。
第三条 本协定范围内缔约双方的商品交换和提供的服务,由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法律经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 缔约一方承认另一方有关机构颁发的商品原产地和品质证明书。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提供商品的价格,将建立在主要国际市场现行商品价格的基础上。
第五条 两国间一切贸易和提供服务的付款,以双方同意的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六条 为便利两国贸易的发展,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范围内,鼓励参加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组织的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并为组织这些博览会和展览会进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双方可指定代表组成对等的委员会,负责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七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周小川 穆萨·布莱拉·罗布莱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