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9-02 01: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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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11日)
(一)中方去文
波兰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波兰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广州重新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波兰人民共和国某一城市增设一个总领事馆。
三、两国政府可于各自方便的时间在临时馆舍或永久馆舍开设上述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二)波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波兰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87)部领二字第335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波兰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波兰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