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合作协议
发布日期:2006-09-02 0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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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7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87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共同认识到:
1.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开展海洋及相邻学科的合作计划;
2.双方对同太平洋区域沿岸国家合作联系的发展有同样的兴趣;
3.双方确定合作关系,以便更好地协调双方在各自感兴趣的领域进行活动。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局长和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秘书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调
双方对各方进行的海洋和相邻学科的考察进行适当的协调,互相协商,推动广泛的海洋合作和情报资料的交换。
第二条 情报资料交换
双方对各自指定的海洋情报资料和共同感兴趣的出版物的交换机构给予特别的关照。
第三条 太平洋区域的合作
双方在太平洋区域的海洋活动进行密切合作。
第四条 技术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对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在协议范围内所进行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同样,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将促成其成员国可能对中国国家海洋局进行的项目提供技术协助。
第五条 参加会议
双方互通会议情报,相互邀请对方参加由其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晤
双方通过各自代表的定期会晤和通信方式交换情报和商定合作的具体项目、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联络单位
为了更好地执行协议,双方应各自指定联络单位和联络人。
第八条 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须经双方互相协商后修改。
第九条 协议的中止
任何一方可中止本协议,在收到另一方中止协议的通知后六个月,本协议即告失效。
第十条 生效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 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
局 长 秘 书 长
严宏谟 丰塞卡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