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9-02 0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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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
两国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新加坡共和国,
新加坡市0104浮尔顿大厦
国内税务署
徐藉光署长先生:
尊敬的徐先生:
根据最近的商讨,我很高兴地确认以下几点:
1.新加坡共和国的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航空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及其地方附加税。
2.这一免税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的收入。
3.“国际运输”一语是指新加坡共和国的居民企业以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之间以飞机经营的运输。
4.新加坡共和国的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收入是指旅客运输、邮递、装运牲畜或货物所取得的收入。
我将高兴地从你那得到类似的确认。
诚挚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局长
金 鑫
(签字)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西城区三里河税务总局
金鑫局长先生:
尊敬的金先生:
谢谢你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的来信。我高兴地确认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航空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在新加坡共和国将免征所得税及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商统一税和附加税的税收。
2.这项免税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的收入。
3.“国际运输”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企业以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新加坡共和国各地之间以飞机经营的运输。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在新加坡共和国取得的收入是指旅客运输、邮递、装运牲畜或货物所取得的收入。
诚挚地,
新加坡共和国财政部
国内税务署署长
徐 藉 光
(签字)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