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中国和伊朗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9-01 1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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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朗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12月15日
生效日期1975年12月15日)
(一)我方去文
伊朗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伊朗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如下:
为了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之间的友好和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在互惠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中国的法律和条例接受伊朗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商标注册的申请,伊朗王国政府依据伊朗的法律和条例接受中国的公司、企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如蒙同意上述建议,请复照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伊朗王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收到外交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258号来照,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并确认伊朗王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伊朗王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