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发布日期:2006-08-28 15: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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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年4月国际商会第五次修订,同年7月1日生效)
序言
目的
1.本通则的目的是为在对外贸易中最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提供一套国际规则。这样,在不同国家对这类术语作不同解释的不确定性可以避免,或至少可减至最低程度。
2.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对他们各自国家里不同的贸易惯例并不一定了解,这样就会发生误解、争议、诉讼,金钱和时间都白白浪费了。为了补救起见,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出版了一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1936》,其后又于1953、1967、1976、1980年作了修改和增补,现在的1990年版是为了使这些规则与当前国际贸易的做法相一致。
修订原则
3.出版1990年修订本的主要原因是企图使贸易术语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使用的日益增加相适应。在当前的1990年版本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各种单据(例如商业发票、清关所需的单据或证明已经交货的单据以及运输单据)时,这样做就有了可能。当卖方必须提供可流通的运输单据(提单)时,就有这种特殊需要,因为提单一般经常用作出售运输过程中货物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在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信息时,保证买方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与他从卖方那里收到提单时所处的地位一样,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新的运输技术
4.进行修改的另一个理由是由于运输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在近海运输中与陆路车辆及铁路车皮相衔接的滚装(Roll on-Roll off)运输中所采用的货物单位化(Unitisation)所引起的变化。在1990年的新版本中,“向承运人交货术语(Free Carrier)…指定地点”(FCA)已能适用于各种方式的运输,不管其方式如何或以何种不同方式结合。因此,在过去版本中所出现的术语,诸如涉及某一特殊运输方式的FOR/FOT和FOB机场交货术语已予删除。
新的编排方式
5.在国际商会工作组进行修订工作时,有人建议,为了便于阅读和理解起见,用新的方式对贸易术语进行编排。这些术语现基本上分为4组:第一类为“E”组,只有一个术语:EX works(卖方仓库交货);第二类为“F”组,要求卖方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其中包括FCA(交至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第三类为“C”组,由卖方负责签订承运合同,但对发生于装船和发运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或其他费用不负责任。其中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运保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第四类为“D”组,由卖方承担所有为把货物运至目的国所需的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完税前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兹将新的术语分类列表如下: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
E 组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F 组主要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
运费未付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
C 组主要 CIF Cost, l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保费
运费已付 CE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 组货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DES Delivered EX Ship 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完税前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此外,在所有上述术语下,当事方各自的义务都按10点分类,卖方应履行的每一点也反映出买方相应义务。比如,根据A3款,卖方应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而在买方义务的B3(运输合同)项下的“无义务”就表明买方的地位。无需多说,这并不意味着买方不可以在他需要时为自己的利益签订此类合同将货物运住所需目的地,买方只是对卖方并无这方面的义务。虽然在买方接收货物后,卖方可能对买方如何处置货物无兴趣,但是,就双方对关税、税收及其他法定收费和报关手续费用的划分而言,本通则为清楚明白起见,列明了这类费用在双方间的划分。相反,在某些术语下,比如在“D”字组下,买方对卖方将货物运住约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也毫无兴趣。
港口或行业惯例
6.因为贸易术语必须可以应用于不同行业及地区,所以就不可能精确地列出双方的义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有时就必须参考某一行业或地区的惯例或双方在以前交易中所定下的做法(比较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当然,最好的方法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弄清这类行业惯例,在发生疑问时,应在销货合同中用相应条款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每一合同中的这类特别规定应优先或可变更任何在各种贸易术语中列出的解释规则。
买方选择权
7.在有些情况下,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无法确切决定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或目的港的准确地点或区域。因此,在这阶段只提到一个“范围”是一个较大的地域,比如,一个海港,一般还规定以后买方有权利或义务指定该范围或范围内更确切的地点。如果买主如上述那样在有指定确切地点的义务,而他未有履行此义务时,则他应对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及额外费用承担责任。此外,如买方未使用其指定交货地点的权利将使卖方有权为此选择最适合卖方的交货地点。
清关手续
8.一般比较好的方法是由居住在应报关国或至少在该国有代理人的那一方办理报关手续。因此,出口报关手续一般由出口商办,而进口报关手续由进口商办。但是,在某些贸易术语中买方可能应承担在卖方国办理出口报关手续(DXW,FAS),而在另外的术语中,卖方可能应承担在买方国办理进口报关手续(DEQ及DDP)。毫无疑义,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各自承担任何禁止出口或进口的风险。另外,他们还应确定,由不在该国居住者,或代不在该国居住者办理报关手续,是否可为海关当局接受。如果卖方承担在买方国家的某地交货,而货物又不能在该货办妥报关手续前运往该地,则如买方未履行其进口报关义务,从而影响了买方将货物交往该地的能力,这时就会产生特别的问题(见下面对DDU的评论)。
有时买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在DXW术语下)或船边(在FAS术语下)接收货物,但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这时就应在有关术语名称下加上“办理出口报关(Cleared for Export)”字样,相反,如果卖方希望按DEQ或DDP条件交货,但不想全部或部分承担货物的进口所应付的关税、税收或其他法定收费,这时就应在DEQ术语后加“关税未付(Duty Unpaid)”字样,或排除卖方所不希望支付的特别税收或费用,如“增值税不付(VAT Unpaid)”。
还应注意到在许多国家中外国公司不仅很难取得进口许可证,也不易得到减税待遇(如增值税减免等)。“已交货,关税未付(Del-ivered Duty Unpaid)”就可免除卖方这方面的义务。
但是,有时负责将货物运至进口国买方所在地的卖方,希望办理报关手续但不付关税,如果是这样,DDU术语就应改成“DDU,已报关( Cleared)”。其他D字组术语也可相应改成“DDP,增值税未付(VAT Unpaid)”,“DEQ关税未付(Duty Unpaid)”。
包装
9.在大部分情况下,有关各方应事先明确为安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应使用什么包装。但是,由于卖方包装货物的义务将视预定的运输方式和时期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必须规定卖方有义务按运输所要求的方式包装货物,但仅以合同签订时有关运输的状况已为卖方所知悉者为限(比较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1及35.2.b.条,该条规定货物,包括包装,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术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检验货物
10.在许多情况下买方可能已得到详细通知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前或交付运输时进行检验(即所谓装船前检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自己必须支付这种为其利益而作出检验的费用。但是,如果检验是为了使卖方能符合其本国出口货物的强制性规定而安排的,则卖方应为此付费。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FCA)
11.已经说过,如果卖方必须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才能完成其义务,可以使用FCA术语。如果货物不是按传统的越过船舷方式交给船方,则这一条件也可适用于一切海运。毫无疑义,如果要求卖方在船舶抵达前将货物交给货物终端站,传统的FOB术语就不适用。因为此时卖方已无法控制货物或对货物的保管发出指示,但却必须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费用。
必须强调,在F字组术语下,卖方必须按买方的指示将货物交付运输。因为将由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船舶。因此,无需在贸易条件中精确说明卖方应如何把货物交与承运人。然而,为使贸易双方能将FCA术语作为一种“超越一切的”F字组术语,还是对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下的习惯交货方式作出了解释。
同样,对“承运人”下定义可能也是多余的,因为应由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交与何人运输。但是,由于承运人及运输单据对贸易双方至关重要,所以在FCA术语的序言中对“承运人”下了定义。应注意在那段文字中“承运人”不仅是指实际履行运输的企业,还包括那些只承诺履行运输或取得履行运输的企业,只要它们承担作为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换句话说,“承运人”一词既包括履约承运人,也包括签约承运人。鉴于各国运输行在这方面的地位各有不同,还会依运输代理业的惯例而变化,序言中还提醒卖方必须依买方指示将货物交与运输行,即使该运输行拒绝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从而不在“承运人”的定义范围内也应如此。
C组术语(CFG,CIF,CPT及CIP)
12.在C组术语下,卖方必须自负费用签订一般条件的运输合同。因此,在有关的术语后还应表明卖方的运输费用付至何处的地名。在CIF及CIP术语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保险并付保险费。
由于划分费用的地点是在目的地国,C字组术语常常被错误地认为是到货合同,按照到货合同,在货物实际抵达约定地点前卖方不能免除其风险及费用。这里必须再次强调,C字组术语与F字组术语其性质是相同的,卖方在装运国或发运国履行完合同,因此,C字组的贸易术语合同与F字组术语合同一样,属装运合同范畴。虽然卖方必须为货物经习惯航线由通常运输方式运往约定目的地支付运费,但对自货物交付运输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额外的费用,均应由买方负责。因此,C字组术语与其他任何术语有两个“关键”的不同点,一个用以划分费用,另一个用以划分风险。出于这一理由,在上述风险划分点以后增加卖方在C字组术语下的义务时,就必须特别注意。C字组术语的要旨在于卖方于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与承运人并在DIF及CIP术语下提供保险后即已正确履行其义务,可免除对任何风险及费用的责任。
卖方也可以与买方约定在跟单信用证下向银行提示规定装运单据后取得货款。如果卖方根据跟单信用证或按其他方式已获得货款而在已装运或发运货物后还要负担货物的风险或费用,就会与这种国际贸易公认的支付方式相抵触。毫无疑义,卖方必须支付应付予承运人的每一项费用,无论其在装运前支付或在目的地支付(运费到付),但装运或发运后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额外费用除外。
如果习惯上将货物运往目的地需签订几个运输合同,包括在中转地转运,卖方就应支付所有这些费用,包括货物由一种运输工具转装到另一种运输工具的任何费用。但是,如果承运人行使其在转船条款或类似条款下的权利以避免不可预料的障碍(如冰冻、港口拥挤、工潮、政府命令、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则任何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应由买方支付。
13.贸易双方也经常希望明确卖方取得运输合同(包括卸货费用)的程度。由于货物在由班轮公司运输时卸货费用已包括在运费内,销货合同中经常规定货物应由班轮公司承运或至少应以班轮条款承运。在其他情况下,应在CFR或CIF后加上“卸货”字样。但是,最好不要用简称加在C字组术语后,除非在有关行业中该简称被贸易双方、有关法律或行业惯例清楚地理解并接受。在任何情况下,卖方不应,也不可能对货物抵达目的地承担任何责任而不改变C字组术语的性质,因为运输中的任何延迟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任何关于时间的义务必须是涉及装运或发运地的,如“不迟于……装运(发运)”。诸如“CFR汉堡不迟于…”这类条款实在是使用不当,会造成不同解释的可能性。当事方既可以认为该条款意指货物应在规定时间实际抵达汉堡(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当事方也可以认为卖方装运货物的时间必须使货物在运输中如不发生不可预见事故而延迟,能在规定时间前抵达汉堡。
14.在商品贸易中,经济发生买卖的商品正在海运途中,在这种情况下,要在贸易术语后加上“在海运中(Afloat)”字样。由于按CFR或CIF术语这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应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可能会产生解释上的困难。一种解释的可能性是坚持买卖方之间关于风险划分应按照一般CIF或CFR定义,即买方应承担在销货合同生效时货物已发生的风险。另一种解释的可能性是使风险的转移与签订销货合同的时间一致起来。第一种解释的可能性非常切合实际,因为一般不可能确定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的状况。出于这一理由,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如果表明情况确是如此,则自货物交与签发证明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起,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是,对这一原则在“卖方知晓或应当知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而未将此事实向买方揭示时应作为例外。”因此,在CFP或DIF术语加上“在海运中”字样后,其解释将依销货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而定。贸易双方应明确适用法律及由此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如有疑问,应在合同中予以澄清。
通则与运输合同
15.必须强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仅与销货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有关而与运输合同中有时可能会使用的条款,特别是各种租船合同中的条款(即使使用的是相同或类似的措词)无关。租船合同的条款对装卸货物费用及装卸货物所需的时间(所谓“滞期”条款)的规定一般更为详尽。建议贸易双方在销货合同中作出特别规定处理这类问题,从而尽可能明确对买方提供的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卖方有多长的装货时间可用,而卖方在目的地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的时间又有多长,而且还进一步规定卖方在F字组术语下承担装货风险及费用和在C字组术语下承担卸货风险及费用的程度。只有卖方取得了运输合同的事实,比如根据“不负责卸货(Free out)”的租船合同条款的承运人可根据运输合同不承担卸货之责,并不一定说明根据销货合同买方应负担卸货的风险及费用,因为可能根据签订的销货合同规定或港口的惯例,推定卖方取得的运输合同中本应包括卸货在内。
FOB、CFR及CIF装船要求
(On board requirement)
16.运输合同可决定发货人或发运人向承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义务。应注意FOB、CFR及DIF中均保留了在船上交货的传统做法。虽然在传统上根据销货合同的交货点与运输合同中的交货点一致,但当代的运输技术使运输合同及销货合同间在“同步”上产生了很大的问题。现在货物一般由卖方在装上船前,有时甚至在船舶抵达海港前交付给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商人应使用那种并不涉及将货物装上船作为交付货物的术语,即FCA、CPT或CIP以代替FOB、CPR及CIF。
D组术语(DAF、DES、DEQ、DDU及DDP)
17.正如上述,D字组术语与C字组术语性质不同,因为根据前一术语,卖方有责任负责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的约定地域或地点。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送达该地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因此,D组术语代表到货合同而C组术语表示发货合同。
D组合同可分为两种类型。根据DAF、DES及DDU术语,卖方交付的货物无需已办妥进口报关手续,而根据DEQ及DDP却必须办妥进口报关手续。由于DAF经常用于铁路运输通常需从铁路方取得一份包括全程运输直至目的地的联运单据,并需安排在运输途中的保险,DAF在A8款中对此作了规定。但必须强调,卖方协助买方取得诸如联合运输单据的责任,是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的。同样,卖方在边境交货后,其后的任何保险费用也由买方承担。
DDU术语是199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加的。该术语在卖方愿意在目的地国交货但不愿办理进口报关及支付关税时,起着重要作用。在进口报关不会产生问题的情况下比如在欧洲共同市场内部时,这一条件是非常理想并适宜的。但如办进口报关手续既困难又浪费时间时,卖方承担在超过海关报关点以外的地点交货的责任就要冒很大风险。虽然根据DDU术语B5及B6款买方应负担因其未能履行进口报关义务而引起的额外风险及费用,便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有困难时卖方最好不要使用DDU术语。
提单及EDI程序
18.传统上只有已装船提单才是卖方根据CFR及CIF术语提示时可接受的单据。提单起着三项重要作用,即:
已在船上交付货物的证据;
运输合同的证明;
将书面单据转让给其他方即可转让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物权的工具。
提单以外的其他运输单据具有上述前二项作用,但不能控制在目的地的交货或使买方能向下一买方提供书面单据就能卖出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在目的地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必须要占有提单,这一事实使EDI程序取代提单特别困难。
其次,习惯上提单要签发数份正本,但当然对买方或按买方指示行事向卖方付款的银行来说绝对重要的是,确保卖方已提交全部正本(所谓“全套”)。这也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规则的要求,即《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运输单据不仅证明了货物已向承运人交付,还证明就承运人所能看到的而言,货物交付时是处于良好状况。运输单据上表明货物未处于良好状况的批注将使单据成为不清洁的,从而根据统一惯例是不可接受的(第18条;也可参阅国际商会473号出版物)。虽然提单具有这些特殊的法律性质,但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还将为EDI程序所取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版已将这一意料中的发展考虑进去了。
不可转让的单据代替提单
19.近来,单据简化工作取得相当大的进展。提单经常被与那些非海运运输方式所使用的单据相似的不可转让单据所代替。上述单据有“海运运单”,“班轮运单”,“运输收据”或上述名称的别称。除了在买方需要以交付书面单据的方式向下一买方出售在途货物的情况外,这些不可转让单据的使用相当令人满意。为了能使买方出售在途货物,在CFR及DIF条件中必须保留卖方提交提单的义务。但如订立合同双方知道买方无意出售在途货物,他们可以特别规定免除卖方提交提单的义务,或改用CPT及DIP条件,在这两种术语下没有提交提单的义务。
运输方式和适用通则
任何运输方式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包括多式联运 FCA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DU 完税前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空运 FCA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铁路运输 FCA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海运及内河水运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
DES 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向承运人作指示的权利
20.在C组术语下支付货款的买方,应该确保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就无法向承运人发出新的指示从而支配货物。某些运输方式(空运、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中所使用的某些运输单据使买方可得到运单的某一正本或第二正本从而使订立合同方有可能阻止卖方发出新的指示。上术运单中有一“不可支配货物(No disposal)”条款。但是代替提单在海运中使用的单据一般没有这种“阻止(Estop-pel)”功能。国际海事委员会草拟“关于海运运单的统一规则”以纠正上述单据缺陷的工作正在进行。但在这项工作完成并在实际中使用前,买方对卖方有任何不信任,则不应对此类不可流通单据付款。
关于货物风险及费用的转移
2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支付与货物有关费用的义务,在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后即转移至买方。为了不使买方拥有延迟风险及费用转移的机会,所有术语均规定风险及费用在交货前也可转移,只要买方未按约定提货或未按卖方要求发出指示(关于装运时间及/或交货地点)从而使卖方不能完成交货义务。这种提前转移风险及费用的前提是货物已被确定是买方的或是术语所规定的,已为卖方另外堆放(拨归买方)。在EXW术语下这一前提特别重要,因为在其他术语下,对货物采取装运、发运(F组或C组术语)或在目的地交货(D组术语)的措施,一般可确定货物是买方的。但在极特殊情况下,卖方发运的货物可能是散装的,不能确定每一买方的应收数量,如果是这样,在货物按上述方式拨归买方前并不产生风险或费用的转移问题。(比较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9.3条)。
援用本通则
22.希望使用该通则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由《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管辖。
EX WORKS(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术语
“工厂交货”意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车间、仓库等)将货物交买方处置后即完成其交货义务。尤其是卖方无需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提供的车辆或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除非另有约定。而买方则负担一切与从卖方所在处所提货起至预定目的地止有关的费用及风险。因而这一条件下卖方所负义务最少。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这一条件不应使用。在此情况下,应使用FCA条件。
A 卖方必须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提供符合销货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当的电子信息,和合同要求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据。
A2 许可证、批准书及报关手续
应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领取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
A3 运输及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无义务。
b)保险合同--无义务。
A4 交货
在规定的日期或时期内于指定交货地点,或如未规定交货地点或时间,则为此类货物通常的交货地点及时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A5 风险转移
除B5款另有规定外,负担货物根据A4款规定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A6 费用划分
除B6款另有规定外,负担货物根据A4款规定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
A7 通知买方
就货物交货的时间及地点向买方发出详细通知。
A8 交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无义务。
A9 核对--包装--标记
支付为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所必需的核对(如核对品质、丈量、过磅、计数)费用。
自负费用提供运输货物所需的包装(除非该行业习惯以裸装方式装运合同货物),但仅以销货合同订立前卖方所知的运输条件为限(如方式、目的地)。包装上应作适当标记。
A10 其他义务
根据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为货物出口及/进口,或货物在必要时通过第三国所需的由交货国及/或产地国签发或转发的任何单据相当的电子信息。
应买方要求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资料。
B 买方必须
B1 支付货款
按销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 许可证、批准书及报关手续
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及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并办理为货物出口及进口及通过第三国所需的所有通关手续。
B3 运输合同
无义务。
B4 接货
在货物根据A4款规定交其处置后尽速接收货物。
B5 风险转移
负担货物根据A4款规定置于其处置下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其未按B7款规定作出通知,则自约定日或规定接货期限终止日起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放,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B6 费用划分
支付货物根据A4款规定置于其处置之后一切有关货物费用。
支付因其未能在货物置于其处置下之后接收货物或因其未能根据B7款作出适当通知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放,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B7 通知卖方
在其有权决定规定期限内的接货时间及/或地点时,向卖方发出详细通知。
B8 接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向卖方提供已接货的适当证据。
B9 检验货物
除非另有约定,支付货物装运前的检验费用(包括出口国当局规定需作法定检验者)。
B10 其他义务
支付为取得A10款所提及的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并补偿卖方因根据该款提供协助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FREE CARRIER (FCA)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术语
“交至承运人”意指卖方在指定地点或位置将已办完报关手续的货物交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掌管之下即完成其交货义务。如买方未指定确切地点,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范围内选择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地方。如根据商业惯例要求卖方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诸如铁路运输及空运),则卖方的缔约行为将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
本术语可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意指任何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或取得履行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海运、空运、内河运输或综合使用上述方式的人。如果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交与诸如运输行等非承运人,则当货物处于运输行等的掌管之下时,卖方就被视作已完成其交货义务。
运输终端意指铁路终点站、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堆场、多用途货物终点站或任何类似的收货地点。
集装箱包括任何用以将货物联成一体并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设备,例如各类集装箱及/或平台(无论是否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认可)、拖车、周转箱、滚装设备、圆罐等。
A 卖方必须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提供符合销货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当的电子信息,和合同要求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据。
A2 许可证、批准书及报关手续
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所有报关手续。
A3 运输及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但如应买方要求或如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为商业惯例且买方未及时作出相反指示,卖方可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也可拒绝订立运输合同,但此时应迅速相应通知买方。
b)保险合同--无义务。
A4 交货
在规定日期或约定交货时期内于指定地点或场所(如运输终端或其他接货地点)按约定方式或当地习惯方式将货物交与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如运输行)或交与卖方按A3款a)作出选择之人掌管。如未约定特定场所,或有数个可供使用的场所,卖方可在交货地点选择对其最为适宜的场所。如买方未作确切通知,卖方可根据该承运人的运输方式及货物的数量及/或性质所要求的方式将货物交与承运人。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作向承运人交货已完成:
Ⅰ)如为铁路运输,且如货物可装整节车皮(或铁路提供的集装箱),卖方须以适宜方式将货物装上车厢或装进集装箱。在由铁路或其代表接管已装毕的车皮或集装箱后,交货即告完成。
如货物装不满整节车皮或集装箱,在卖方于铁路收货场所交出货物或将货物装上铁路提供的车辆后交货即告完成。
Ⅱ)如为公路运输且如装货在卖方所在处所进行,在货物装上买方提供的车辆后交货即告完成。
如货物交至承运人所在处所,在货物交与公路承运人或其代表后交货即告完成。
Ⅲ)如为内陆水运,且在卖方所在处所装货,在货物装上买方提供的承运船舶后交货即告完成。
如货物交至承运人所在处所,在货物交与内陆水运承运人或其代表后交货即已完成。
Ⅳ)如为海运且货物为整箱货(FCL),在装货的集装箱由海运承运人接管后交货即告完成。如集装箱交给作为承运人代理的运输终端经营人,在集装箱进入该终端场所后货物即视作已被接管。
如货物不足一箱(LCL)或货物不用集装箱装运,卖方须将货物交至运输终端。在货物交与海运承运人或其代表后交货即告完成。
Ⅴ)如为空运,在货物交与空运承运人或其代表后交货即告完成。
Ⅵ)如未指定运输方式,在货物交与承运人或其代表后交货即告完成。
Ⅶ)如为多式联运,在货物依情况而定按(Ⅰ-Ⅵ)项规定交付后交货即告完成。
A5 风险转移
除B5款另有规定外,负担货物在根据A4款交货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A6 费用划分
除B6款另有规定外:
·支付货物在根据A4款交与承运人前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支付为出口所必需的报送手续费用及一切应付的关税,税收及其他法定收费。
A7 通知买方
就货物已交与承运人掌管向买方发出详细通知,如承运人未在约定时间接管货物,卖方亦应相应通知买方。
A8 交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根据惯例,由卖方负担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已按A4款交货的常规单据。
除非上述单据为运输单据,则应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水运单据、空运单、铁路货运单、公路货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如买卖双方已约定用电子手段通讯,上述单据得由相当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信息代替。
A9 核对-包装-标记
支付为向承运人交货所必需的核对(如核对品质、丈量、过磅、计数)费用。
自负费用提供运输货物所需的包装(除非该行业习惯以裸装方式装运合同货物),但仅以销货合同订立前卖方所知的运输条件为限(如:方式、目的地)。包装上应作适当标记。
A10 其它义务
根据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为货物进口所需或必要时通过第三国所需的由交货国及/或产地国签发或转轨的任何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A8款提及者除外)。应买方要求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资料。
B 买方必须
B1 支付贷款
按销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 许可证、批准书及报关手续
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并办理为货物进口及必要时通过第三国所需的所有通关手续。
B3 运输合同
除A3款a)另有规定外,自负费用签订自指定地点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
B4 接货
根据A4款规定接收货物。
B5 风险转移
负担根据A4款规定接收货物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其未按B7款规定作出通知,或如其指定的承运人未接管货物,自约定日或规定接货期限终止日起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放,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B6 费用划分
支付货物根据A4款规定交货后一切有关货物的费用。
支付因其未能指定承运人,或因其指定的承运人未能在约定时间接管货物或因其未能根据B7款作出适当通知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放,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支付进口货物所需付的一切关税,税收及其他法定收费及为货物进口及必要时通过第三国的报关手续费用。
B7 通知卖方
就承运人名称及规定的运输方式(如有必要)及向其交货的日期或期限及在不同情况下在交货地点向承运人交货的确切场所,向卖方发出详细通知。
B8 接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接受已根据A8款交货的证据。
B9 检验货物
除非另有约定,支付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当局规定须作法定检验者不在此例。
B10 其他义务
支付为取得A10款所提及的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并补偿卖方因根据该款提供协助及根据A3款a)订立运输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如需卖方根据A3款a)协助订立运输合同,应给予卖方适当指示。
FREE ALONGSIDE SHIP(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术语
“船边交货”术语意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置于船边码头或驳船后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时起负担一切有关货物的费用及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船边交货条件要求买方为货物报关出口。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这一术语不应适用。这一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
A 卖方必须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提供符合销货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当的电子信息,和合同要求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据。
A2 许可证、批准书及报关手续
应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领取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
A3 运输及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无义务。
b)保险合同--无义务。
A4 交货
在规定的日期或时期内于指定装货港按当地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指定船舶的船边。
A5 风险转移
除B5款另有规定外,负担货物在根据A4款交货之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A6 费用划分
除B6款另有规定外,支付货物在根据A4款交货之前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A7 通知买方
就货物已交至指定船舶的船边向买方发出详细通知。
A8 交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由卖方负担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已按A4款交货的常规单据。
除非上述单据为运输单据,应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水运单据)。
如买卖双方已约定用电子手段通讯,上述单据得由相当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信息代替。
A9 核对-包装-标记
支付为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所必需的核对(如核对品质、丈量、过磅、计数)费用。
自负费用提供运输货物所需的包装(除非该行业习惯以裸装方式装运合同货物),但仅以销货合同订立前卖方所知的运输条件为限(如:方式、目的地)。包装上应作适当标记。
A10 其他义务
根据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为货物出口及/或进口或在必要时通过第三国所需的由交货国及/或产地国签发或转发的任何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A8款所列单据除外)。
应买方要求,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资料。
B 买方必须
B1 支付货款
按销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 许可证、批准书及报关手续
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及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并办理为货物出口和进口及通过第三国所需的通关手续。
B3 运输合同
自负费用签订自指定装运港装运货物的合同。
B4 接货
根据A4款规定接收货物。
B5 风险转移
负担根据A4款接收货物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其未按B2款规定履行其义务,则应负担由此而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其未按B7款规定作出通知,或如其指定的船舶未能如期到达,或未能接管货物,或在规定期限终止日起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放,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B6 费用划分
支付货物根据A4款规定交货后一切有关货物的费用。
支付因其指定船舶未能如期到达,或未能接管货物,或在规定期限终了之前提前截止装货,或因其未按B2款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其未按B7款规定作出通知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放,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支付出口及进口货物所需付的一切关税,税收及其他法定收费及货物出口和进口及必要时通过第三国的报关手续费用。
支付卖方因根据A2款规定所提供协助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及开支。
B7 通知卖方
就船名、装运地及交货时间向卖方发出详细通知。
B8 接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接受A8款规定的交货证据。
B9 检验货物
除非另有约定,支付货物装运前的检验费用(包括出口国当局规定需作法定检验者)。
B10 其他义务
支付为取得A10款所提及的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并补偿卖方因根据该款提供协助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
FREE ON BOARD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术语
“船上交货”意指卖方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将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
船上交货术语要求卖主为货物出口报关。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及内陆水运。如遇滚装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船舷并无实际意义时,使用“交至承运人(FCA)”术语更为适当。
A 卖方必须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提供符合销货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当的电子信息,和合同要求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据。
A2 许可证、批准书及报关手续
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并办理为货物出口所需的所有报关手续。
A3 运输及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无义务。
b)保险合同--无义务。
A4 交货
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该港口习惯方式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舷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A6 费用划分
队B6款规定外:
·支付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支付为出口所必需的报关手续费用及一切出口时所需支付的关税,税收及其他法定收费。
A7 通知买方
就货物已交付上船向买方发出详细通知。
A8 交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由卖方负担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已按A4款交货的常规单据。
除非上述单据为运输单据,应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水运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
如买卖双方已约定用电子手段通讯,上述单据得由相当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信息代替。
A9 核对-包装-标记
支付根据A4款交货所必需的核对(如核对品质、丈量、过磅、计数)费用。
自负费用提供货物运输所需的包装(除非该行业习惯以裸装方式装运该合同货物),但仅以销货合同订立前卖方所知的运输条件为限(如方式、目的港)。包装上应作适当标记。
A10 其他义务
根据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为进口货物所需和必要时通过第三国所需的由装运及/或产地国签发或转发的任何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应买方要求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资料。
B 买方必须
B1 支付货款
按销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 许可证、批准书及报关手续
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并办理为货物进口及必要时通过第三国所需的所有通关手续。
B3 运输合同
自负费用签订自指定装运港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
B4 接货
根据A4款规定接收货物。
B5 风险转移
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其未按B7款规定作出通知,或其指定船舶未能如期到达,或未能接管货物,或在规定期限终了前提前截止装货,则自约定日或规定接货期限终止日起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放,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B6 费用划分
支付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支付因其指定船舶未能如期到达,或未能接管货物,或在规定期限终了前提前截止装货,或因买方未能根据B7款作出适当通知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入,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B7 通知卖方
就承运船名、装运地点及所要求的交货时间向卖方发出详细通知。
B8 接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根据A8款规定接受交货证据。
B9 检验货物
除非另有约定,支付货物装船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当局规定需作法定检验者除外。
B10 其他义务
支付为获取A10款所提及的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并补偿卖方因根据该款提供协助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COST AND FREIGHT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术语
“成本加运费”意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至船上之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在装运港的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为货物出口报关。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如遇滚装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船舷并无实际意义时,使用“运费付至…”(CPT)术语更为适当。
A 卖方必须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提供符合销货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当的电子信息和合同要求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据。
A2 许可证、批准书和报关手续
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并办理为货物出口所需的所有报关手续。
A3 运输及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自负费用,按照通常条件,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用通常用来运载合同所描术货物的海沦(或适当的内河水运船只),通过惯常航线,运至指定目的港。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
A5 风险转移
除B5款规定外,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A6 费用划分
除B6款规定外,
·支付货款在按照A4款规定交付前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运费和A3a)下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装船费和当使用定期班轮运输时,定期班轮公司可能收取的在卸货港卸货的任何费用;
·支付为出口所必需的报关手续及一切出口时所需支付的关税、税收和其他法定收费。
A7 通知买方
就货物已交付上船向买方发出详细通知,以及通常为使买方获取货物办理手续所需的其他通知。
A8 交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除非另有约定,自费并毫无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至约定目的港的常规运输单据。
该单据(例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水运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签发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能够在目的地向承运人提货,而且除非另有约定,使买方能够通过把单据(可转让提单)转让给下一个买方或通知承运人而出售运输中的货物。
当这类运输单据签发有数份正本时,必须向买方提交全套正本。如果该运输单据提及参照租船契约办理,卖方还必须提供一份租船契约副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用电子手段通讯,上述单据得由相当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信息代替。
A9 核对-包装-标记
支付根据A4款规定交货所必需的核对(如核对品质、丈量、过磅、计数)费用。
自负费用提供其安排的货物运输所需的包装(除非该行业习惯以裸装方式装运该合同货物)。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 其他责任
根据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为进口货物所需和货物必要时通过第三国由装运国及/或产地国签发或转发的任何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A8款所列单据除外)。
应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资料。
B 买方必须
B1 支付货款
按销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 许可证、批准书和报关手续
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并办理为货物进口及必要时通过第三国所需的所有通关手续。
B3 运输合同
无义务。
B4 接货
根据A4款规定接收货物,并在指定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
B5 风险转移
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其未按B7款规定作出通知,则自约定日或规定装运期限终止日起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放,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B6 费用划分
除了A3款规定外,支付自货物根据A4款规定交付后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除非定期班轮公司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已收取这类费用开支,支付货物在海运过程中至目的港为止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开支以及卸货费,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
支付自约定日或规定装运期限终止日起因其未能根据B7款规定作出通知而引起的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放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支付货物进口或必要时通过第三国所需付的一切关税、税收及其他法定收费及通关手续费用。
B7 通知卖方
一旦确定装货时间及/或目的港,就之向卖方发出详细通知。
B8 接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如果运输单据符合合同根据A8款接受运输单据。
B9 检验货物
除非另有约定,支付货物装船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当局规定需作法定检验者除外。
B10 其他责任
支付为获取A10款所提及的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并补偿卖方因根据该款提供协助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术语
“成本加保运费”意指卖方负有在CFR术语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当注意在CIF术语下,仅要求卖方取得最低限度的保险。
CIF术语要求卖方为货物出口报关。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如遇滚装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船舷并无实际意义时,使用“运费、保险费付至…”(CIP)术语更为适当。
A 卖方必须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当的电子信息和合同要求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据。
A2 许可证、批准书和报关手续
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并办理为货物出口所需的所有报关手续。
A3 运输及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自负费用,按照通常条件,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用通常用来运载合同所描述货物的海轮(或适当的内河水运船只),通过惯常航线,运至指定目的港。
b)保险合同
自负费用,取得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保险,即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人将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应与信誉良好的承保人或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如无明确的相反规定,投保学会货物条款(伦敦保险学会)的最低限度险别或其他条款的类似险别。保险期限应根据B5款和B4款确定。应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费用,在可能办到的情况下提供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保险。最低保险额应是合同规定价格加10%(即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A4 交货
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
A5 风险转移
除B5款规定外,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A6 费用划分
除B6款规定外,
·支付货物在按照A4款规定交付前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运费和A3下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装船费和当使用定期班轮运输时,定期班轮公司可能收取的在卸货港卸货的任何费用;
·支付为出口所必需的报关手续费用及一切出口时所需支付的关税、税收和其他法定收费。
A7 通知买方
就货物已交付上船向买方发出详细通知,以及通常为使买方获取货物办理手续所需的其他通知。
A8 交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除非另有约定,自费并毫无延迟地向买方提供运至约定目的港的常规运输单据。
该单据(例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水运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签发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能够在目的地向承运人提货,而且除非另有约定,使买方能够通过把单据(可转让提单)转让给下一个买方或通知承运人而出售运输中的货物。
当这类运输单据签发有数份正本时,必须向买方提交全套正本。如果该运输单据提及参照租船契约办理,卖方还必须提供一份租船契约副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用电子手段通讯,上述单据得由相当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信息代替。
A9 核对-包装-标记
支付根据A4款规定交货所必需的核对(如核对品质、丈量、过磅、计数)费用。
自负费用提供其安排的货物运输所需的包装(除非该行业习惯以裸装方式装运该合同货物)。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 其他责任
根据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为进口货物所需和货物必要时通过第三国由装运国及/或产地国签发或转发的任何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A8款所列单据除外)。
B 买方必须
B1 支付货款
按销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 许可证、批准书和报关手续
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并办理为货物进口及必要时通过第三国所需的所有通关手续。
B3 运输合同
无义务。
B4 接货
接收根据A4款规定的货物交付,并在指定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
B5 风险转移
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其未按B7款规定作出通知,则自约定日或规定装运期限终止日起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放,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B6 费用划分
除A3款规定外,支付自货物根据A4款规定交付后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除非定期班轮公司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已收取这类费用和开支,支付货物在海运过程中至目的港为止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开支以及卸货费,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
支付自约定日或规定装运期限终止日起因其未能根据B7款规定作出通知而引起的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妥善地拨归该合同,即货物已清楚地另外堆放或已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支付货物进口或必要时通过第三国所需支付的一切关税、税收及其他法定收费及通关手续费用。
B7 通知卖方
一旦确定装货时间及/或目的港,就之向卖方发出详细通知。
B8 接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如果运输单据符合合同,根据A8款按受运输单据。
B9 检验货物
除非另有约定,支付货物装船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当局规定需作法定检验者除外。
B10 其他责任
支付为获取A10款所提及的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并补偿卖方因根据该款提供协助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根据卖方要求,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CARRIAGE PAID TO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
“运费付至…”意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货物交至承运人之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此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被交付承运人监管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承运人”意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以铁路、公路、海运、空运、内陆水运或这类方式的联合实施或安排实施运输的任何人。
如果为运至约定目的地而使用后续承运人,有关风险在货物交至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第一承运人。
CPT术语要求卖方为货物出口报送。
该术语可用于包括多式运输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A 卖方必须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提供符合销货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当的电子信息和合同要求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据。
A2 许可证、批准书和报关手续
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并办理为货物出口所需的所有报关手续。
A3 运输及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自负费用,按照通常条件,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用习惯方式,通过惯常航线,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如果该地点未有约定或不能根据习惯予以确定,卖方可选择指定目的地的最适合其意图的地点。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承运人监管或如有后续承运人,交第一承运人,使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
A5 风险转移
除B5款规定外,负担货物在根据A4款规定交付之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A6 费用划分
除B6款规定外,
·支付货物在按照A4款规定交付前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运费和A3a)下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内含在运费之中或卖方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发生的货物装船费和在目的地卸货的任何费用;
·支付为出口所必需的报关手续费用和一切出口时所需支付的关税、税收和其他法定收费。
A7 通知买方
就货物已根据A4款规定交付向买方发出详细通知,以及通常为使买方获取货物办理手续所需的其他通知。
A8 交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自负费用,根据习惯向买方提供常规运输单据(例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水运单据、空运单、铁路货运单、公路货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用电子手段通讯,上述单据得由相当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信息代替。
A9 核对-包装-标记
支付根据A4款规定交货所必需的核对(如核对品质、丈量、过磅、计数)费用。
自负费用提供其安排的货物运输所需的包装(除非该行业习惯以裸装方式装运该合同货物)。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 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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