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6-06-06 01: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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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发布日期】2002-09-18
【生效日期】2002-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2002年9月18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