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6-06-06 01: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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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2]26号
【发布日期】2002-08-16
【生效日期】2002-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6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