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3:58:20
阅读次数:85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1-17
【生效日期】2003-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