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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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4]5号
【发布日期】1994-09-26
【生效日期】1994-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
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复[194]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确定罪名、适用法律条文以及审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于这种案件,可以由该法庭合议庭直接审理、判决。如果原审判组织是独任审判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审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