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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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6-05-16 09:23:54 阅读次数:1578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交)发[1989]6号 【发布日期】1989-05-13 【生效日期】1989-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 (1989年5月13日法(交)发<1989>6号)   为了更好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8.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   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   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   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如围垦、滩涂、采矿、工程建筑等)。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   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   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   10.海运欺诈案件;   11.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   1.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1.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