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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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机动车驾驶员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2-05 07:17:07 阅读次数:3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工作保障能力,实现由“花钱养人”向“花钱买服务”转变,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及市直各级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新聘用机动车驾驶员;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以及县(市)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聘用机动车驾驶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新聘用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从严控制,要在确属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在机关工勤编制或者事业单位工勤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各单位新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一律采用合同聘用方式进行管理,由用人单位与新聘用机动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五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的管理办法,即原在编在岗机动车驾驶员(含实行编制备案管理的聘用合同制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方式、经费渠道、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新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再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相关待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市人保局是新聘用机动车驾驶员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可通过市场对接、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自主选择聘用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章  条  件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程  序

 

 

 

第九条  聘用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向市人保局提出聘用机动车驾驶员计划,计划应当包括单位性质、编制总数、实有职工数量、空余编制数量、拟聘用驾驶员人数等内容;

 

(二)市人保局核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聘用机动车驾驶员计划;

 

(三)用人单位自主招聘机动车驾驶员;

 

(四)用人单位持市人保局出具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计划审批单,领取《劳动合同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到市人保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五)用人单位持市人保局出具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计划审批单和《劳动合同书》,到市财政局核定聘用机动车驾驶员经费。

 

 

 

第五章  合  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新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与所聘用机动车驾驶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入受聘机动车驾驶员档案一份。

 

第十三条  单位与所聘用机动车驾驶员发生劳动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聘用期限

 

 

 

第十四条  新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期限一般为3至5年,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两个聘期或者连续聘用满10年并继续聘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方式不变。

 

 

 

第七章  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新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享受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工作报酬可参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工勤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与所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协商确定。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各单位现有的机动车驾驶员岗位数量定额拨付补助经费,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十六条  新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员一律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按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