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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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2-05 07:16:31 阅读次数:343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场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公安交警、物价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停车场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拟定有关公共停车场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制度,并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泊车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相关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袖标和胸卡,按照物价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管理费,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时,应当自觉交费,并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